“指引”明确: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市工商局合同处表示,本条是关于预付费交易中,因经营者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目前有经营者单方面规定,购卡时消费者可享受5折、7折等优惠,解约退余额时却按原价扣除消费部分,这不太公平。
工商部门特别制定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折扣优惠
某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原价单次消费100元/次,持卡后消费50元/次。如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50元/次×3=150元,扣费后应当向消费者返还费用1000-150=850元。(按现有经营者单方规定的标准,解约需按原价计费,则扣费后返还额为1000-100元/次×3=700元)
公式二,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买赠优惠
某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经营者赠送金额200元或赠送价值200元的服务,单次消费价格仍旧为100元/次。如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退费时需要先按照赠送的价值折算出实际的单次消费折扣率,1000元/(1000+200元)×100%=83.33%。
即算上赠送价值,消费者实际享受到了按单价83.33%标准计价的优惠,返还金额则为1000元-100元/次×3×83.33%=750.01元。(按现有经营者单方规定的标准,解约时赠送价值一律作废,则扣费后返还额为1000元-100元/次×3=700元)
公式三,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健身年卡等会员时效卡消费
某消费者办理1000元健身年卡一张,一年内不限消费次数。
消费3个月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3/12×100%×1000元=250元,返还金额为1000-250=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