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上中的部分观点,提出以下疑问:
一、关于水佐岗最先拋。当全部抛尸花费的时间有一定跨度,案犯一定会考虑前面的己抛尸若被发现对其后面抛尸可能的影响。就本案来说,一般不会先把头抛出。就上述中的,"水佐岗抛出的隐藏的很好",自认为,只要拋在了垃圾堆里,就谈不上隐藏了。
二、关于南大内的小袋抛尸。无论从案犯想让抛尸消失,还是从"能抛得出去",还是案发后的抛尸,这些校内的小袋抛尸,应当都是案犯的有意而为之。究这几小袋抛发挥的作用,至少案件当时处于抛尸、寻尸过程中时,是会左右警方的行动和思维的。
关于南大校内抛尸,补充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树洞抛,暂时可能发现不了,但一段时间变质后会被发现;二是校医院的抛,对外这个地方较隐敞,但对内来说是抛在明处;三是作为大学校园,人员最密集,眼光最敏锐,且基本24小时随时人来人往;四是包括南大校园内的每一处抛尸在内,一旦任何一抛引致案发,即便当时己被收走,事后也是有可能被相关当事人回忆复原的。
三、关于双肩包多次使用的问题。自认为可能性不大。如果抛了碎尸,再用来拋头,然后用来抛骨头,那意谓着案犯着手抛尸时,头、骨头等并没有打包好,要是案发后还一根一根装骨头,几率有多大?另外,在反复抛、装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在包的里外、运输工具、案犯自已等介质之间,造成物证痕迹间的交叉感染。
四、关于案犯分几次抛出?仅就这个问题本身,讨论并沒有太大意义。也许案发后水佐岗的、双肩包骨头、南大内小袋各做了一趟。因为,即便一个晚上,采取步行抛尸,可达到的距离和范围理论上也庀远远超过实际抛尸格局。基本可以判断,案发19号晚上后,尸块已全部抛出,而我们应着重的是案犯抛尸的思路及变化。
(以上个人之见)
一、关于水佐岗最先拋。当全部抛尸花费的时间有一定跨度,案犯一定会考虑前面的己抛尸若被发现对其后面抛尸可能的影响。就本案来说,一般不会先把头抛出。就上述中的,"水佐岗抛出的隐藏的很好",自认为,只要拋在了垃圾堆里,就谈不上隐藏了。
二、关于南大内的小袋抛尸。无论从案犯想让抛尸消失,还是从"能抛得出去",还是案发后的抛尸,这些校内的小袋抛尸,应当都是案犯的有意而为之。究这几小袋抛发挥的作用,至少案件当时处于抛尸、寻尸过程中时,是会左右警方的行动和思维的。
关于南大校内抛尸,补充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树洞抛,暂时可能发现不了,但一段时间变质后会被发现;二是校医院的抛,对外这个地方较隐敞,但对内来说是抛在明处;三是作为大学校园,人员最密集,眼光最敏锐,且基本24小时随时人来人往;四是包括南大校园内的每一处抛尸在内,一旦任何一抛引致案发,即便当时己被收走,事后也是有可能被相关当事人回忆复原的。
三、关于双肩包多次使用的问题。自认为可能性不大。如果抛了碎尸,再用来拋头,然后用来抛骨头,那意谓着案犯着手抛尸时,头、骨头等并没有打包好,要是案发后还一根一根装骨头,几率有多大?另外,在反复抛、装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在包的里外、运输工具、案犯自已等介质之间,造成物证痕迹间的交叉感染。
四、关于案犯分几次抛出?仅就这个问题本身,讨论并沒有太大意义。也许案发后水佐岗的、双肩包骨头、南大内小袋各做了一趟。因为,即便一个晚上,采取步行抛尸,可达到的距离和范围理论上也庀远远超过实际抛尸格局。基本可以判断,案发19号晚上后,尸块已全部抛出,而我们应着重的是案犯抛尸的思路及变化。
(以上个人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