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等多省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快来看看是否中过招?
2018年度山西省市场监管系统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独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争取到更多的装修业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个人联系电话及住房认购面积等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向这些消费者个人拨打广告电话、发送广告短信,对本企业装修业务进行推销,对这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信息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都在满天飞舞,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有七种表现形式,分别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泄漏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出售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相对于传统的消费维权案件,本案的查处是省局经检总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案件查办的一次新尝试,对开拓监管执法新领域有一定指导意义。同时,我们注意到,消法可以让我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真正能如虎添翼,更能使违法者付出违法的代价。
>>>>案例2、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案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市公安局通报线索,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谷维素原料生产药品谷维素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两次从宿州市购入批号为1409001、1412001的谷维素原料药共700kg,共生产8个批次的谷维素片681600瓶,并向山西仁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省内外8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共计销售金额2250300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其召回违法生产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查扣及召回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罚没款共计9001200元;此案中购进涉案原料药的直接责任人翟来伟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案例3、原平市鸿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要求,2018年3月10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忻州原平市段家堡乡碗架板村的原平市鸿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加油站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共检10项,其中硫含量mg/kg(标准规定≤10,检验结果640)一项不符合GB19147-2016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批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计6.51吨,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总计41590.76元,违法所得387.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省质监局稽查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的0#国VI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387.26元;罚款103976.9元;罚没合计: 104364.16元。
点评
本案是上级安排的监督抽查后处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扎实,通过收集进、销发票,证人证言等,真正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案例4、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基本案情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仓储点,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方竹语”白酒89瓶。同时查明涉案公司已销售“东方竹语”白酒151瓶。经查: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经营的“东方竹语”酒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依法作出了处罚。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运城市食药监局依据该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9瓶“东方竹语”酒;没收违法所得101170元;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计804000元的行政处罚。点评本案是一起通过投诉举报得到线索、多地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而查处的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作用。“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四个最严”指导下,政府牵头,多地多部门联动,才能形成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8日,昔阳县工商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华苑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0台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即对10台电梯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责令书》。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昔阳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点评电梯作为纵向交通工具,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电梯安全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电梯定检合格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10台电梯因未安装五方通话导致检验不合格,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受害者将无法及时求救,可能会引发更大事故的发生。深究其原因,电梯使用单位重利益轻安全,没有在电梯安全给予足够的资金投入,不能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群众在长期乘坐过程中没有意识到未安装五方通话带来的隐患,也反映出群众电梯安全意识淡薄。此次案件的严格执法,对电梯定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起到的震慑作用,同时作为典型案例督促其他电梯使用单位要重视电梯安全,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杜绝各类电梯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此次案件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作为电梯使用者,学会用各种法律渠道举报电梯违法行为,起到了保障自身乘用电梯安全的良好作用。特种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有严格规定,定期检验就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未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规定,属于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这起案件是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的,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确保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到位。
>>>>案例6、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基本案情2018年8月17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城分局接到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和阳美术馆红木家具展销产品涉嫌虚假展开调查”的通知。经查: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在经营行为中对销售的部分家具做虚假商业宣传。卖场内的家具材料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在销售中也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低于在同市场上真正的“红酸枝”家具的价格,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点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案件处理恰当,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从案件事实来讲,当事人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并且在销售中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为了固定违法事实,办案机关询问了当事人,取得了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证据,还委托第三方浙江省木雕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涉案商品进行检验,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值得肯定。从案件定性处理来看,当事人虽然没有使用广告的方法,但采取了现场介绍商品、展示商品等方法进行宣传,其行为符合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办案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定性,于法有据,准确无误。案件处以罚款的幅度,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7、宁某伟利用网络“刷单炒信”误导消费者案基本案情2018年8月,当事人宁某伟通过注册3个网站统一跳转到一个名称为“寄空包”的网站,搭建寄空包平台招揽刷单生意。客户通过网上注册会员后委托当事人进行寄空包业务。当事人未按照物流快递正常的取包裹、寄包裹的真实流程进行,而是通过平台组织虚假交易,通过下单记录进行“寄空包”业务,为客户完成刷单目的。截止案发,当事人通过网站总共注册用户1189个,所得利润68342.6元。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年度山西省市场监管系统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独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争取到更多的装修业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个人联系电话及住房认购面积等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向这些消费者个人拨打广告电话、发送广告短信,对本企业装修业务进行推销,对这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信息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都在满天飞舞,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有七种表现形式,分别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泄漏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出售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相对于传统的消费维权案件,本案的查处是省局经检总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案件查办的一次新尝试,对开拓监管执法新领域有一定指导意义。同时,我们注意到,消法可以让我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真正能如虎添翼,更能使违法者付出违法的代价。
>>>>案例2、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案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市公安局通报线索,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谷维素原料生产药品谷维素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两次从宿州市购入批号为1409001、1412001的谷维素原料药共700kg,共生产8个批次的谷维素片681600瓶,并向山西仁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省内外8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共计销售金额2250300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其召回违法生产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查扣及召回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罚没款共计9001200元;此案中购进涉案原料药的直接责任人翟来伟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案例3、原平市鸿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要求,2018年3月10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忻州原平市段家堡乡碗架板村的原平市鸿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加油站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共检10项,其中硫含量mg/kg(标准规定≤10,检验结果640)一项不符合GB19147-2016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批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计6.51吨,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总计41590.76元,违法所得387.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省质监局稽查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的0#国VI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387.26元;罚款103976.9元;罚没合计: 104364.16元。
点评
本案是上级安排的监督抽查后处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扎实,通过收集进、销发票,证人证言等,真正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案例4、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基本案情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仓储点,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方竹语”白酒89瓶。同时查明涉案公司已销售“东方竹语”白酒151瓶。经查: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经营的“东方竹语”酒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依法作出了处罚。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运城市食药监局依据该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9瓶“东方竹语”酒;没收违法所得101170元;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计804000元的行政处罚。点评本案是一起通过投诉举报得到线索、多地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而查处的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作用。“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四个最严”指导下,政府牵头,多地多部门联动,才能形成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8日,昔阳县工商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华苑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0台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即对10台电梯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责令书》。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昔阳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点评电梯作为纵向交通工具,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电梯安全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电梯定检合格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10台电梯因未安装五方通话导致检验不合格,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受害者将无法及时求救,可能会引发更大事故的发生。深究其原因,电梯使用单位重利益轻安全,没有在电梯安全给予足够的资金投入,不能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群众在长期乘坐过程中没有意识到未安装五方通话带来的隐患,也反映出群众电梯安全意识淡薄。此次案件的严格执法,对电梯定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起到的震慑作用,同时作为典型案例督促其他电梯使用单位要重视电梯安全,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杜绝各类电梯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此次案件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作为电梯使用者,学会用各种法律渠道举报电梯违法行为,起到了保障自身乘用电梯安全的良好作用。特种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有严格规定,定期检验就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未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规定,属于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这起案件是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的,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确保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到位。
>>>>案例6、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基本案情2018年8月17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城分局接到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和阳美术馆红木家具展销产品涉嫌虚假展开调查”的通知。经查: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在经营行为中对销售的部分家具做虚假商业宣传。卖场内的家具材料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在销售中也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低于在同市场上真正的“红酸枝”家具的价格,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点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案件处理恰当,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从案件事实来讲,当事人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并且在销售中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为了固定违法事实,办案机关询问了当事人,取得了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证据,还委托第三方浙江省木雕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涉案商品进行检验,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值得肯定。从案件定性处理来看,当事人虽然没有使用广告的方法,但采取了现场介绍商品、展示商品等方法进行宣传,其行为符合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办案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定性,于法有据,准确无误。案件处以罚款的幅度,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7、宁某伟利用网络“刷单炒信”误导消费者案基本案情2018年8月,当事人宁某伟通过注册3个网站统一跳转到一个名称为“寄空包”的网站,搭建寄空包平台招揽刷单生意。客户通过网上注册会员后委托当事人进行寄空包业务。当事人未按照物流快递正常的取包裹、寄包裹的真实流程进行,而是通过平台组织虚假交易,通过下单记录进行“寄空包”业务,为客户完成刷单目的。截止案发,当事人通过网站总共注册用户1189个,所得利润68342.6元。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