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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舒《先秦史论稿》 十二 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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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商鞅变法
先秦史论稿 作者:徐中舒著
  商鞅变法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它摧毁了封建领主制度,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促成小家庭私有制和社会分化,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方面打击旧贵族,加强君主集权,奖赏军功,确立以耕战为基本国策,为秦国的富强以至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一 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不是突然发生的。我们知道,秦国社会发展在春秋时代和战国前期还是比较落后的,但到了变法前夕,秦国的社会经济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献公立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些都是商鞅变法的基础。在变法后不久,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王“立二年(前336年),初行钱”(《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秦国的商品货币经济在变法前后也渐逐发展起来了。
  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初即位时,下令求贤说:
  昔我缪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筒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
  商鞅听到这一消息,即从魏国西入秦国,游说孝公变法改制。
  孝公三年(前359年),以商鞅为左庶长,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载其内容是:
  令民为什伍(五家为伍,十家相连),而相牧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告奸一人,赐爵一级),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成年的与未成年的)僇力(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商业)及怠而贫者,举(皆)以为收孥(奴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不属于公族)。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分等)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这是第一次变法令,所提到的全是封建社会的现象,等级制是非常清楚的。这次变法是在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打垮贵族,集权公室,加强组织,发展生产,使封建社会前进了一步。最初贵族认为不便,但商鞅坚决贯彻变法令,虽是太子违犯法令,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不予宽容。于是全国上下一律遵守,“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失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因而商鞅以功进为大良造。
  在第一次变法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秦国把都城从栎第(今陕西临潼)迁到咸阳(今陕西咸阳东),于前350年颁布第二次变法令,其内容为: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讲究文化伦理)。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此为郡县制在秦的开始,郡县制标志贵族没落,封建统治削弱),置令、丞(此为集权公室的现象),凡三十一县(当从《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为田是改变田制,《汉书·地理志》称:“孝公用商君,制辕(爰)田,开仟伯(阡陌)。”商鞅制爰田对于秦国授田制的崩溃,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秦晋高原的耕地,本属必须有休耕的换田制,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田每家百五十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并不是像东方低地区那种年年可以耕种的百亩井田。田仍属村公社所有,田三品与农夫三等即上农、中农、下农总是互相配合着换耕的。而且公社成员,时有增减。增减的原因,不外是适龄成员与死亡成员之间,或迁出迁入的一些成员之间,数目不能相当。因此,公社必须在三年,或延至六年、九年、以至十二年,将份田重行分割,以适应这种新的要求。即使每夫“自爰其田”不再换耕,每夫也仍有一次授田还田的时候,田仍然是属于公社所有。商鞅变法所制的辕田,则是在“自爰其田”的基础上,由公有制开始转变为私有制。于是每个公社成员,都成为有产者,他们一个一个地脱离了公社,从而古代中国的村公社、家族公社,就开始走向总崩溃的途径上来了。
  开阡陌和开封疆,应当分开来讲。封疆是天子、诸侯国境上及贵族采邑上的疆界,在疆界上聚土为封,封上复植树以为标志,称为封疆。商鞅变法规定要以军功确定贵族的尊卑爵秩等级,即按照秦爵二十级赏赐田宅。开封疆就是对当时贵族私有田宅设立的界划。阡陌则是耕地的田界。应劭的《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见《史记·秦本纪》索隐)。这种讲法是不对的。古代的村公社、家族公社崩溃已久,东汉时代的应劭对于古代的阡陌也就不认识了。现在我们从亩制来加以考查。古代一夫之田百亩,是一步宽、一百步长的百个并列的长亩,在这一百个长亩的周围制定田界,就称为陌。十夫有一千个长亩,即十个陌,在其周围制定疆界,就称为阡。陌是一夫的田界,阡是十夫的田界。每个长亩东西行为东亩,南北行为南亩。亩东西行,阡陌也是东西行;亩南北行,阡陌也就南北行。《左传·成公二年》载鞍之战晋郤克战胜齐国之后,要求“齐之封内尽东其亩”。因为东亩的阡陌是东西行,沟渠道路也是东西行,有利于晋国兵车向东进攻齐国。所以齐人反驳说,这样是“唯吾子戎车是利”,宁肯背城一战挤个死活,也绝不肯接受。古代村公社每人有份田,却没有固定的田界,因为休耕田是大家公用,耕地也常要重新划分。商鞅变法推行农战政策,鼓励人民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开阡陌就是对人民扩大了的耕地,设立阡陌作为固定的田界,这便对土地私有制提供了有利的保证。开阡陌同商鞅第一次变法规定的“令民为什伍”,即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基层组织编制也是完全配合的。
  《通典·食货一》称:
  自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这应理解为废除百亩授田制),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杜佑此说本于《商君书》,《商君书》虽然不是商鞅所作,认为是商鞅变法后秦国通行的典制,却是不会错的。不过商鞅改制,是在公社的基础上进行的,他只是把每夫可耕之地,由旧田亩的百亩扩大为新田亩的百亩,即旧亩的二百四十亩。这已是当时一夫所能耕种的最大极限。同时,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原来一易、再易的中地、下地,可能都成了不需休耕的田,商鞅把一夫可耕之地统行规定为新亩百亩,统一征收赋税,所以说是“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即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把赋税固定下来,《史记·六国年表》载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就同改革田制差不多同时的。杜佑以为“开阡陌”是“任其所耕,不限多少”,这却还不是当时的事实,而是其后发展的结果,它需要有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吕氏春秋·上农》称:“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吕氏春秋》是秦王政时吕不韦宾客所著的书,这就反映了战国末年秦地“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现象。当时只有年齿未长和量力不足的人,才不敢任意开辟园囿和耕地。又如牛耕,在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就有了。《国语·晋语九》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是牛耕最早的记录。但是,战国时代也只有秦国才能普遍推行牛耕。《战国策·赵策一》载赵豹对赵王说:“秦以牛田、水通粮,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令严政行,不可与战。”牛田就是用牛耕田;水通粮是用船从水道运粮,即后来的漕运。可见这还是秦国在经济上突出的优势,不是各国均有的普遍现象。古代牛耕要用二牛、三人,一人在前挽牛,一人居中压犁入土,一人在后驱使前行,这在西汉赵过教民牛耕时还是如此。因而只有在秦国“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条件下,牛耕才易于推行。《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四年(前243年)规定:“百姓(人民)纳粟千石,拜爵一级。”人民有这样多的余粮用来买爵,这便是“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结果。
  但是,商鞅改制之初“开阡陌”,只是扩大和固定了每夫所耕的田界。《通典·州郡四》称:
  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人发秦地利,优其田宅,复及子孙。而使秦人应敌于外,非农与战,不得入官。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兵强国富,职此之由。
  杜佑此说亦有所本,《玉篇·田部》即称:“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西汉时代尚存在三种不同的田亩:一种是东田,亩积最小;一种是古亩,大于东田三分之一;一种是通行的大亩,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大亩是怎样来的呢?《盐铁论·未通》篇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先帝(汉武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图二百四十步而一亩。”汉代官员认为大亩是汉武帝制定的亩制,这是不对的。据上引杜佑之说,商鞅改革田制即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此百亩为一夫所耕之田,这是当时任民所耕一夫所能耕种的最高限额。汉武帝不过是就秦以来逐渐通行的大亩,作为征收田赋的标准,汉代官员就说这是对人民莫大的恩惠了。至于古亩和东田又是怎样来的呢?《礼记·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郑玄注称:“当作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王制》是汉文帝时博士所作,当时东田亩积最小,仅通行于东方,故称东田,这是井田所遗留下来的亩制。古步与汉步不同,古尺也与汉尺不同,郑玄更正《王制》的换算法,我们不必打这官司,我们只认古亩大于东田三分之一的约数就行了。汉文帝时称大于东田三分之一的亩为“古者百亩”,这就是商鞅所废除的亩制,因为在关中早已不通行,所以称为“古亩”。《周礼·遂人》云:“上田夫百亩,莱五十亩;中田夫百亩,莱百亩;下田夫百亩,莱二百亩。”上田田莱共百五十亩,恰好约大于井田百亩的三分之一。但是这在爰田制中是可耕的最小的百亩,所以商鞅废弃而不用。中田及下田田莱五百亩,其平均数为二百五十亩,这个数字便很接近于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百亩,大约便是商鞅所取法的。
  商鞅开阡陌,固定了每夫所耕的田界,并扩大了从西周以来一夫所能耕种的单位面积,诱发了人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必然要走向崩溃的途径;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原则,也必然要为人民群众所公认,土地私有制也就从此确定了。这是古代社会的重大改革,在这样重大的改革之后,社会上贫富不均的现象便日益显著,这在汉代的人是看得很清楚的,《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云: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应理解为授田制),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但是,土地私有制刺激了当时的生产力,使秦国的农业生产远较东方六国为优。秦人又奖励耕战,于百人中以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所以秦国才能征调优势的兵力,对六国作持续不断的斗争。更利用漕运以输送国内积粟,供应远征的大军。这应当是秦始皇吞灭诸侯统一中国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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