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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由福建福州见义勇为案件想到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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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学过法律,但以前高中大学学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基础相关课程里提到,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福建福州见义勇为断案的难点,就是小伙子造成犯罪嫌疑人肠道破裂的那一脚,到底发生在犯罪中止之前还是犯罪中止之后。很多类似的案件,比如去年的昆山宝马车案,也是这么个过程。
所以我就想,罪犯实施犯罪的时候,一旦他中止了,和他没有中止相比较,罪犯受到的刑罚会轻很多。罪犯因为犯罪中止的行为,享受减刑的权利,这个是应该要保障的。但是,相对应的义务,他是否也应该履行呢?这个相对应的义务,应该就是明确告知制止者“我已经犯罪中止”,让制止者停止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以免事态恶化。
我认为,犯罪中止,由制止者在情况危急的时候做冷静判断,是不合适的。应当由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己声明,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出几个可以适用的情形,比如躺地蜷缩,无武器情况行动已明显受限等等。
罪犯享受犯罪中止带来的权利,就应该履行声明自己已经犯罪中止的义务,也应该履行防止制止者转变成暴力伤害者的义务。


IP属地:江苏1楼2019-02-19 16:26回复
    现实中,没有高清监控的前提下,难。。。以前许多口供里面正当防卫的案子最后定性故意伤害,就是缺乏证据来认定,仅有口供根本不够。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2-1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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