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02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4
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5
燃放“孔明灯”引发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违法燃放“孔明灯”, 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那些燃放的孔明灯
不是祝福
而是一盏盏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灯”
今年元宵节
我们不放孔明灯!
我在潍坊滨海,我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