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
地价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精神,现将《富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适用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立八个区片,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为52302元/亩(具体区片范围和区片综合地价见附件1)。
三、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征地适用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计算补偿标准。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设立五个区片,全县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为1681元/亩,平均补偿倍数为24倍,平均补偿标准为40344元/亩(具体区域范围和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件2)。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所种植的各种农作物;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多年生经济作物、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予以补偿。同一地块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重复计算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予补偿。
五、地类性质的确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土地性质应严格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确定,具体地类认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六、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一)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稳定,事关农民切身利益,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二)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纪委监委、国土、财政、人社、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附件:1.富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富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