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管理处登记者和对维多利亚王国国王宣誓效忠者均为维多利亚王国国民,享有本法第二条到第四条所规定的国民权利。
第二条 维多利亚王国依据本法维护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的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安全权,自由权等。
第三条 维多利亚王国依据本法维护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的民权,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维多利亚王国依据本法维护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的参政权,包括但不限于政见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第五条 享受维多利亚王国国民权利者均需遵守国民义务。
第六条 维多利亚王国规定国民在无国王御诏的情况下在任何场合无权代表维多利亚王国。
第七条 维多利亚王国规定国民不得参与国际公认的恐怖主义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前)以色列联邦和(前)大朝鲜帝国。
第八条 维多利亚王国国民不得触犯维多利亚王国及其友好国家的法律,违者将受到有关法律制裁。
第九条 维多利亚王国国民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违者将纳入维国军事及情报局第零处"KV-1"紧急备案中。
第十条 本法律根据维多利亚王国卢森堡皇朝宪法制订。


第二条 维多利亚王国依据本法维护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的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安全权,自由权等。
第三条 维多利亚王国依据本法维护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的民权,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维多利亚王国依据本法维护维多利亚王国国民的参政权,包括但不限于政见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第五条 享受维多利亚王国国民权利者均需遵守国民义务。
第六条 维多利亚王国规定国民在无国王御诏的情况下在任何场合无权代表维多利亚王国。
第七条 维多利亚王国规定国民不得参与国际公认的恐怖主义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前)以色列联邦和(前)大朝鲜帝国。
第八条 维多利亚王国国民不得触犯维多利亚王国及其友好国家的法律,违者将受到有关法律制裁。
第九条 维多利亚王国国民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违者将纳入维国军事及情报局第零处"KV-1"紧急备案中。
第十条 本法律根据维多利亚王国卢森堡皇朝宪法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