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权利:
“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是人的固有属性,由自然所赋予的。而自由的固有属性之所以感觉不到,是因为被人所其所具有的社会赋予的集体表象所掩盖,而显示出社会道德习俗和教育等社会集体观念,这是在社会中被逐渐灌输和影响所持有的。其中包括对规则和秩序的服从,掩盖了自由的本质。
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的自然权利必然先行于社会权利,是更为本质的根本的所持有的权利。为什么?
假若没有社会,最好的假设就是在完全自然的,单独的个体的人的情况下,不受任何来自人为外界的干扰,即在完全自然的状态下(1)。那么,人将不可能持有社会所赋有的一切特征,尤其是对秩序和规则的服从,具有完全的自然权利,绝对的自由。因此这是人所固有的本质的,不可能被剥夺和更改的。而社会权利则是个体人所构成的社会所赋予的,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特征,不同观念体现,是人类为了自己利益更好的得到发展所选择组成的,对个体人来说,是后天性的。可供选择更改的,并不具有天赋的必然性,从一个自然人角度来讲,也不是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原因(2)。
(1)自然状态仅仅是种假设,实际上没有离开社会存在的人。作为一种假设,其价值在于能够使我们清楚的看到人本来所存在天然状态下,人受享有的各种自然权利和天然面貌。同时也对社会对于人的价值和促使构成社会的根本原因进行探讨,我们所依据的是这样一条原则,即人本身即是目的,因此社会的形成和其价值是为了人本身更好得到发展,权利更好的被保障所存在的。从而从自然权利中析出人的根本需要和所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考察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根本原因,审视我们的社会观念,探讨一种更可能体现出其目的,即更为符合人的利益的社会,即社会到底应该怎么做?毕竟我们历史上所有出现的社会形态,所有的社会变迁,所想要达到的或者虽然无意识,但朦胧体现在人类理想中一个目的,便是寻找和实现一种能最符合每个人利益,最能体现每个人价值的社会形态,并尽可能的加以传播最终得以实现。
(2)相应于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即自由所存在的必然性,即在于每一个人存在这一事实本身的基础上,便注定其具有固然不可更改的自由。最本质存在的如思想,思想是不可能完全被控制住的,必然自由的,既然那个人再怎么被灌输被教育一种观念,但其内心依旧会有,或者必定能产生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这是不可能被抹煞的,只要人还具有智慧,只要人还存在。而作为必要性,自由是个体人,作为一个不受侵犯不可代替的,独一无二的自己得到体现的证明。如果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必定需要有自己的自由,向他人,向世界,向自己展示自己的存在。而不仅仅是社会的一颗螺丝钉,不是一只工蚁。必须记住,是社会为人而存在,而不是人为社会而存在!
而人不可能完全处于个体独立状态而生活存在,作为群体性动物,更是作为一个人,必定要与他人产生交往、合作,这是必然的,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通过理性的选择,个体人走到一起,以更高效合理的分工生产方式(社会分工),满足自己的要求,得到更多的快乐,更大的善,故社会所形成的内在本质原因,是人为了追求更大的幸福,因此社会的目的即是人本身,而非其他。由此从而构成社会,而具有社会人的特征,而社会人(即构成社会的每一个自然的个体人)为了共同利益,而产生秩序,产生一系列维持秩序的规则(其潜规则如道德宗教习俗等,而显规则即法律和国家,以强力保证秩序和潜规则能够得到履行),即一个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而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其中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最终目的是在于人本身,而非其他任何东西,它是产生于人自由的选择。
自由的边界问题:
这是因为,在社会状态下,每个人自然状态下所赋予有,无限的自由必定会产生冲突和互相侵犯,若仅仅依旧维持自然状态,按丛林法则,弱肉强食,胜者生存。显然,弱者的自由必定会被侵犯,目的被违逆。而对于强者本身,为了维系自己的强力地位,惶惶紧张终日,不得安宁,显然他自身也得不到自由,在亚述的浮雕中,奴隶主用绳子系住了奴隶,但在同时也系住了他自己,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被侵犯得不到实现,更何况追求更大的幸福和善?显然,这不符合每一个人(包括强者)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社会状态下,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无限自由之间的冲突带来的混乱必定会毁灭自由本身。故而在社会状态下存在的是秩序下的自由,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由,只有在秩序的保证下,自由才能真正被实现和不被侵犯。可以说,自然赋予了我们自由,而社会产生的秩序则保障了我们的自由。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后者秩序保障下实现自由。由此,在社会状态下人们的自由是被限制住了的,非自然所赋有的完全的自由(3)。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这便是社会妥协产生出的规则和秩序,在每个人无限交错的自由中划出一条个体的人最基本的不容侵犯的同时也是他所不能逾越的自由底限,这便是私权的边界。而这,便是社会规则,最基本的,如我们的道德观。
“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是人的固有属性,由自然所赋予的。而自由的固有属性之所以感觉不到,是因为被人所其所具有的社会赋予的集体表象所掩盖,而显示出社会道德习俗和教育等社会集体观念,这是在社会中被逐渐灌输和影响所持有的。其中包括对规则和秩序的服从,掩盖了自由的本质。
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的自然权利必然先行于社会权利,是更为本质的根本的所持有的权利。为什么?
假若没有社会,最好的假设就是在完全自然的,单独的个体的人的情况下,不受任何来自人为外界的干扰,即在完全自然的状态下(1)。那么,人将不可能持有社会所赋有的一切特征,尤其是对秩序和规则的服从,具有完全的自然权利,绝对的自由。因此这是人所固有的本质的,不可能被剥夺和更改的。而社会权利则是个体人所构成的社会所赋予的,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特征,不同观念体现,是人类为了自己利益更好的得到发展所选择组成的,对个体人来说,是后天性的。可供选择更改的,并不具有天赋的必然性,从一个自然人角度来讲,也不是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原因(2)。
(1)自然状态仅仅是种假设,实际上没有离开社会存在的人。作为一种假设,其价值在于能够使我们清楚的看到人本来所存在天然状态下,人受享有的各种自然权利和天然面貌。同时也对社会对于人的价值和促使构成社会的根本原因进行探讨,我们所依据的是这样一条原则,即人本身即是目的,因此社会的形成和其价值是为了人本身更好得到发展,权利更好的被保障所存在的。从而从自然权利中析出人的根本需要和所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考察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根本原因,审视我们的社会观念,探讨一种更可能体现出其目的,即更为符合人的利益的社会,即社会到底应该怎么做?毕竟我们历史上所有出现的社会形态,所有的社会变迁,所想要达到的或者虽然无意识,但朦胧体现在人类理想中一个目的,便是寻找和实现一种能最符合每个人利益,最能体现每个人价值的社会形态,并尽可能的加以传播最终得以实现。
(2)相应于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即自由所存在的必然性,即在于每一个人存在这一事实本身的基础上,便注定其具有固然不可更改的自由。最本质存在的如思想,思想是不可能完全被控制住的,必然自由的,既然那个人再怎么被灌输被教育一种观念,但其内心依旧会有,或者必定能产生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这是不可能被抹煞的,只要人还具有智慧,只要人还存在。而作为必要性,自由是个体人,作为一个不受侵犯不可代替的,独一无二的自己得到体现的证明。如果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必定需要有自己的自由,向他人,向世界,向自己展示自己的存在。而不仅仅是社会的一颗螺丝钉,不是一只工蚁。必须记住,是社会为人而存在,而不是人为社会而存在!
而人不可能完全处于个体独立状态而生活存在,作为群体性动物,更是作为一个人,必定要与他人产生交往、合作,这是必然的,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通过理性的选择,个体人走到一起,以更高效合理的分工生产方式(社会分工),满足自己的要求,得到更多的快乐,更大的善,故社会所形成的内在本质原因,是人为了追求更大的幸福,因此社会的目的即是人本身,而非其他。由此从而构成社会,而具有社会人的特征,而社会人(即构成社会的每一个自然的个体人)为了共同利益,而产生秩序,产生一系列维持秩序的规则(其潜规则如道德宗教习俗等,而显规则即法律和国家,以强力保证秩序和潜规则能够得到履行),即一个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而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其中每一个人的具体利益,最终目的是在于人本身,而非其他任何东西,它是产生于人自由的选择。
自由的边界问题:
这是因为,在社会状态下,每个人自然状态下所赋予有,无限的自由必定会产生冲突和互相侵犯,若仅仅依旧维持自然状态,按丛林法则,弱肉强食,胜者生存。显然,弱者的自由必定会被侵犯,目的被违逆。而对于强者本身,为了维系自己的强力地位,惶惶紧张终日,不得安宁,显然他自身也得不到自由,在亚述的浮雕中,奴隶主用绳子系住了奴隶,但在同时也系住了他自己,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被侵犯得不到实现,更何况追求更大的幸福和善?显然,这不符合每一个人(包括强者)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社会状态下,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无限自由之间的冲突带来的混乱必定会毁灭自由本身。故而在社会状态下存在的是秩序下的自由,没有秩序就没有自由,只有在秩序的保证下,自由才能真正被实现和不被侵犯。可以说,自然赋予了我们自由,而社会产生的秩序则保障了我们的自由。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后者秩序保障下实现自由。由此,在社会状态下人们的自由是被限制住了的,非自然所赋有的完全的自由(3)。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这便是社会妥协产生出的规则和秩序,在每个人无限交错的自由中划出一条个体的人最基本的不容侵犯的同时也是他所不能逾越的自由底限,这便是私权的边界。而这,便是社会规则,最基本的,如我们的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