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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财税——成都公司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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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简易注销?
2017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几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1)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必需经批准的;
(4)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1、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1楼2019-01-30 09: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