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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新彪、陈从庭、徐旭、李莹国所发“告知书”触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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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告知书”中表述“决定在羽毛球场建设二十个充电桩”已涉嫌侵犯业主大会权力。“告知书”所涉事宜关乎每位业主切身权益,关系到小区长治久安,应依法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顿新彪、陈从庭、徐旭、李莹国四人无权决定。
2,“告知书”发布违反法律程序。业委会公告应先通过会议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后签名,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盖章,涉及建设工程的决议应依法报县住建局批准备案,业委会也要将决议存档。“告知书”既没备案,也没存档,甚至未印公章就交给保安张贴。标记日期为8日,张贴日期却是12日,反馈期限“十五天”该怎么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1-13 11:30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12-2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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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0 1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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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3-1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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