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涡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涡政办〔201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涡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自2018年5月4日起,“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现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02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
三、全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四、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劝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涡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7299008
涡阳县人民政府
一、禁放时间:自2018年5月4日起,“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现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02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
三、全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四、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劝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涡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7299008
涡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