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计发通讯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11-01】 点击数:【1259】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根据冀政办[2012]31号文件关于计发通讯费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2017年10月起计发通讯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发放范围: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其中:人事关系在国医堂的职工,由国医堂直接计发;学校编制在中医院工作的人员由中医院计发。
2、执行标准:我校参照《石家庄市市直机关公务员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石财行[2016]1号)规定的各类人员通讯费计发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比照标准,具体计发标准为:
正厅 700元/月 副厅 650元/月
正处(正高)600元/月 副处(副高)560元/月
正科(中级)500元/月 副科(技师)450元/月
其他 400元/月
3、人事代理人员比照在编同级人员计发。
4、学校编制在中医院工作的人员由中医院比照医院同级人员计发。
特此通知
河北中医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冀政办[2012]31号文件关于计发通讯费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2017年10月起计发通讯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发放范围: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其中:人事关系在国医堂的职工,由国医堂直接计发;学校编制在中医院工作的人员由中医院计发。
2、执行标准:我校参照《石家庄市市直机关公务员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石财行[2016]1号)规定的各类人员通讯费计发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比照标准,具体计发标准为:
正厅 700元/月 副厅 650元/月
正处(正高)600元/月 副处(副高)560元/月
正科(中级)500元/月 副科(技师)450元/月
其他 400元/月
3、人事代理人员比照在编同级人员计发。
4、学校编制在中医院工作的人员由中医院比照医院同级人员计发。
特此通知
河北中医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