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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
为切实改善城区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从源头上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至樱桃沟环山公路;南至十天高速公路;西至城北街道办事处十里村新旧316国道交汇处;东至泾洋河。这些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内的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开工、竣工、开业、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报备。
禁燃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经常性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有关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电话:110, 12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