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1] 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13.N-苯乙基-4-哌啶酮14.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注:13-15为2017年新增)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6.1-苯基-1-丙酮(苯丙酮)7.溴素(液溴)(注:6、7为2017年新增)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购买易制毒需要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签发的:*《易制毒购买许可》(原件);*《易制毒运输证》(原件)。与销售方签订采购合同原件,并提供销售方的经销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药品易制毒许可,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复印一件,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