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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一百八十五)|车在公司名下,丈夫能直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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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7年3月,谢先生与邱女士登记结婚。
2013年7月,谢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起诉不准离婚。
2015年1月,谢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四家公司名下汽车进行分割。
二、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谢先生要求直接分割夫妻存续期间持股公司名下四辆车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登记于四家名下的四辆轿车是否应该作为谢先生、邱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上述四辆汽车虽然购买时间处于谢先生与邱女士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登记于公司名下,且谢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购买四辆汽车的资金来源为谢先生和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包括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股东只能按照享有公司股权的份额大小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益。即使作为股东,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无权请求分割公司财产。谢先生主张将登记于公司名下的汽车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对于谢先生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笔者通过检索关于夫妻存续期间,一方起诉离婚,登记在公司名下车辆或者房产如何分割问题?
关于上述争议,浏览裁判文书均驳回原告直接要求分割登记在公司名下资产的诉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或者房产均是公司的资产,并非夫妻存续期间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夫妻只能通过持有公司股权间接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权益只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所持的股权获得,包括经营管理权、决策权及利润分配权等。因此,公司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不能通过分割夫妻财产方式变相抽逃出资,故谢先生要求直接分割公司名下的车辆行不通,只能要求分割登记在邱女士名下公司股权一半份额。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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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8-12-10 14: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