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标准对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教育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标准是可量化、可监督、可比较的规范,是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工具,是衡量工作质量、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尺度,是一种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语言。近年来,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观念尚未树立,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实施机制还不完善;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等等。
进入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教育标准的重要性愈益凸显。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引导我国教育总体水平逐步进入世界前列,必须增强标准意识和标准观念,形成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提升运用标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可观察、可量化、可比较、可评估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明确教育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本意见所称教育标准,是指教育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教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教育部依据职责负责教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过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具体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教育领域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标准对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教育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标准是可量化、可监督、可比较的规范,是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工具,是衡量工作质量、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尺度,是一种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语言。近年来,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观念尚未树立,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实施机制还不完善;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等等。
进入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教育标准的重要性愈益凸显。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引导我国教育总体水平逐步进入世界前列,必须增强标准意识和标准观念,形成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提升运用标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可观察、可量化、可比较、可评估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明确教育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本意见所称教育标准,是指教育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教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教育部依据职责负责教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过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具体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教育领域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