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 1726民初3459号
原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鄄城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 37292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X宁,女,19X年X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鄄城县X号,公民身份号码: 37292919X
被告:X,男,19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3729291X。
被告: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372929X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特别授权代理),山东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与被告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X及其委我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X爱X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違人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农历3月X日订婚,2018年5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8年5月x曰 举行结婚仪式。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进 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8年9月X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 被告X离婚,并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2万元及四金、手机 (共1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X与被告X自愿离婚;
二、三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0000元,于2019年1月X曰前
付清;
三、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 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
民事调解书
(2018)鲁 1726民初3459号
原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鄄城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 37292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X宁,女,19X年X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鄄城县X号,公民身份号码: 37292919X
被告:X,男,19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3729291X。
被告: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372929X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特别授权代理),山东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与被告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X及其委我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X爱X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違人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农历3月X日订婚,2018年5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8年5月x曰 举行结婚仪式。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进 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8年9月X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 被告X离婚,并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2万元及四金、手机 (共1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X与被告X自愿离婚;
二、三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0000元,于2019年1月X曰前
付清;
三、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 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