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美丽乡村建设搬迁整合项目安置补偿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村庄搬迁整合项目区范围内的村庄和拥有本村户籍、合法宅基地,自愿参与村庄搬迁整合工作的村民。
二、实施主体
阜平县康平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搬迁整合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村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三、安置方式
根据村民意愿,采用住房安置、集中养老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对安置对象进行妥善安置。
(一)住房安置
1、安置对象:村庄搬迁整合项目区范围内的村庄和拥有本村户籍、合法宅基地,自愿选择统规统建安置小区的村民。
2、安置标准:对自愿搬迁至农村和镇区统规统建居住小区的安置对象,严格按人均建设面积25平米的标准进行住房安置。住宅主体建设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内部统一装修满足居住需要。由于正常人口增长确需增加住房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意愿在本项目区之外单独规划建设。
3、安家费补贴:按每人0.8万元的标准对安置对象进行安家费用补贴。
4、物业和取暖费补贴:按照政策内安置住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米1.5元的物业费用补贴,补贴期限10年。实行统一供暖的,按照政策内安置住房面积给予每年每平米20元的取暖费用补贴,补贴期限10年。物业和取暖费补贴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拨付到村,由村委会补贴至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5、养老保险补贴:对60周岁以上和50-59周岁参加新农保的安置对象(年龄截止时间:本年度7月1日)进行养老保险补贴。60周岁以上安置对象,由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趸缴养老保费,实现每人每月在上级发放养老金基础上达到300元。鼓励和引导50-59周岁安置对象(年龄截止时间:本年度7月1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项目实施主体给予50%养老保费补贴,60周岁后实现每人每月在上级发放养老金基础上达到300元。
6、合理配置菜园地和养殖区:中心城区和镇区之外的集中安置小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每户配备0.1亩左右的菜园地和统一建设养殖区,搞好水、电、路等设施配套,进行合理分配。
(二)集中养老安置
1、安置对象:自愿选择互助养老幸福院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养老方式进行安置的鳏寡孤独人口和无人照顾的老人。
2、养老住宅及设施:由政府支持建设,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
3、运行管理机制:采取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费用由养老对象自理。
(三)货币安置
1、安置对象:村庄搬迁整合项目区范围内拥有本村户籍、合法宅基地,在确保已有住房保障的情况下,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村民。
2、安置政策:由安置对象提供已自行购买住房或形成购房事实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乡村两级确认无误后,按照其房屋、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及其它用地等评估总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货币安置,与住房安置对象同等享受安家费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四、拆迁补偿政策
安置对象享受搬迁整合支持政策后,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并将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还村集体。
1、依法评估。按程序确定评估公司,对安置对象原有房屋、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及其它用地等分别依法进行评估。
2、合理补偿。对安置对象财产评估总价高于安置住房建安成本价的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对评估总价低于安置住房建安成本价的安置对象不予补偿。安置住房建安成本按两种类型进行单方均价测算。一是砖混结构住宅楼(6层以下含内装修)建安成本单方均价1580元/平米;二是框架剪力墙结构住宅楼(11层以下含内装修)建安成本单方均价2070元/平米。
3、拆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房屋腾空并交付的安置对象,给予原房屋评估价5%的拆迁奖励。
4、搬迁补助: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对安置对象的原住宅房屋按每平米1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在房屋拆迁后一次性补偿到位;对安置对象的生产、经营性房屋按每平米15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在房屋拆迁后一次性补偿到位。
5、停产停业补偿:有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性房屋由于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费补偿。
6、临时安置补助:由于拆旧建新需临时过渡性安置的,对被拆迁户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到搬迁入住为止。
五、其他事项
对项目区范围内明确表示不参与村庄搬迁整合的村民,要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不同意签订协议的,采取公证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告知。明确事项如下:一是2015年、2016年启动的搬迁整合项目,在2016年10月1日前与农户签订协议达不到全村总户数85%以上的,将不再实施该项目。二是不参与村庄搬迁整合的村民,将不能享受以上安置补偿政策。三是按照新社区建设规划要求,项目区内今后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