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旭光院长,您好!
前段时间看《泰安新闻》报道市委书记崔洪刚同志调研中院工作时强调:“法院要守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对这句话感触颇深,因为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就遇到了一个不公不正的法官。我叫张金平,是一名退伍老兵,也是一名30年党龄的老党员。下面我作为一名公民我行使一下法律赋予我的监督权,向您举报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彭佐国法官在审理我与施某某、泰安市润丰房地产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8)鲁0911民初1401号案件中的不法行为,恳请朱院长转给中院监察部门调查为盼!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简易程序案件审限超期。
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从2018年3月28日立案到2018年7月3日下判决书,超过了三个月的规定期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0条:“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作为一名法官,彭佐国应该懂得这两条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有违法就是知法犯法,触犯了《法官法》第32条第9款:“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0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彭佐国法官自己在庭审结束后说:“这个案子我心中己有数了,你们不用再交补充材料啦”。5月3日审完后久拖不判直到超期限。一个心中有数的案子为什么不即时判决呢?为什么滥用中止诉讼呢?彭法官心里在犹豫什么呢?请朱院长查明以上事实,追究彭佐国审案超期、拖延办案的违法行为。
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
本案中彭佐国法官在判决书中捏造事实说:“张金平带原告实地查看房屋,并出示房产证”,并且把我在“58同城”发布过的售房信息认定为“表见代理 ”行为,试问彭法官:你不知道原告签合同时并不知道我曾经发布过售房信息吗?即便知道原告也没证据证明我发布售房信息是经过房主授权和知情的,在房主没有授权和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发布售房信息就是表见代理行为吗?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原告在原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我有“代理行为”的存在(也根本没有证明过),在原审庭审中也没有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彭佐国法官仅凭自己拼凑的几条所谓的表见代理行为就判我构成“表见代理”,属于严重的不依法判案,有故意错判的嫌疑!试问彭法官难道不懂得构成表见代理,谁主张谁举证吗?用的着你越俎代庖吗?如果原告父亲施某某不是你们岱岳区人民法院的职工,你也会这样“助人为乐”吗?
彭佐国法官另一个违背事实的行为是认定本案第三被告泰安市润丰房地产置业服务公司无过错。本案中最大的过错方就是第三被告润丰公司,润丰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有义务、有能力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份无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润丰公司的重大过错表现为:在签合同前没有查验过产权证的真伪和有无抵押、没有要求房主来签合同、没有查验我与房主的关系证明、签完合同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此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也没有告知此合同的相关风险,使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表见代理”的风险,如果当时签完合同后,润丰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就没有本案的发生了。润丰公司退还中介费的形为也能证明其自己也承认有过失。根据涉案合同中约定润丰公司无过错是不退服务费的,根据《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润丰公司隐瞒了这是一份效力待定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佐国法官对以上事实视而不见,也许彭法官心里明白如果认定润丰公司有过错,合同将无效,原告将一无所获,所以有故意不认定润丰公司有过错的嫌疑。
一个事实清楚的案子,在判决书中出现这么多疑问,而且这么偏袒原告,难道不应该调查一下吗?比如调查一下原告父亲施某某手机三至八月份的通话清单看是否有跟岱岳区法院民二庭人员有联系。现在有个别法官大案不敢腐就在小案上腐,如果任其泛滥将极大的伤害老百姓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岱岳区人民法院法官彭佐国让我有理由怀疑其行为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拖延办案的嫌疑。 恳请朱院长对本案可能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还一个退伍老兵的清白!
前段时间看《泰安新闻》报道市委书记崔洪刚同志调研中院工作时强调:“法院要守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对这句话感触颇深,因为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就遇到了一个不公不正的法官。我叫张金平,是一名退伍老兵,也是一名30年党龄的老党员。下面我作为一名公民我行使一下法律赋予我的监督权,向您举报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彭佐国法官在审理我与施某某、泰安市润丰房地产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8)鲁0911民初1401号案件中的不法行为,恳请朱院长转给中院监察部门调查为盼!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简易程序案件审限超期。
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从2018年3月28日立案到2018年7月3日下判决书,超过了三个月的规定期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0条:“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作为一名法官,彭佐国应该懂得这两条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有违法就是知法犯法,触犯了《法官法》第32条第9款:“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0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彭佐国法官自己在庭审结束后说:“这个案子我心中己有数了,你们不用再交补充材料啦”。5月3日审完后久拖不判直到超期限。一个心中有数的案子为什么不即时判决呢?为什么滥用中止诉讼呢?彭法官心里在犹豫什么呢?请朱院长查明以上事实,追究彭佐国审案超期、拖延办案的违法行为。
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
本案中彭佐国法官在判决书中捏造事实说:“张金平带原告实地查看房屋,并出示房产证”,并且把我在“58同城”发布过的售房信息认定为“表见代理 ”行为,试问彭法官:你不知道原告签合同时并不知道我曾经发布过售房信息吗?即便知道原告也没证据证明我发布售房信息是经过房主授权和知情的,在房主没有授权和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发布售房信息就是表见代理行为吗?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原告在原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我有“代理行为”的存在(也根本没有证明过),在原审庭审中也没有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彭佐国法官仅凭自己拼凑的几条所谓的表见代理行为就判我构成“表见代理”,属于严重的不依法判案,有故意错判的嫌疑!试问彭法官难道不懂得构成表见代理,谁主张谁举证吗?用的着你越俎代庖吗?如果原告父亲施某某不是你们岱岳区人民法院的职工,你也会这样“助人为乐”吗?
彭佐国法官另一个违背事实的行为是认定本案第三被告泰安市润丰房地产置业服务公司无过错。本案中最大的过错方就是第三被告润丰公司,润丰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有义务、有能力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份无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润丰公司的重大过错表现为:在签合同前没有查验过产权证的真伪和有无抵押、没有要求房主来签合同、没有查验我与房主的关系证明、签完合同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此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也没有告知此合同的相关风险,使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表见代理”的风险,如果当时签完合同后,润丰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就没有本案的发生了。润丰公司退还中介费的形为也能证明其自己也承认有过失。根据涉案合同中约定润丰公司无过错是不退服务费的,根据《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润丰公司隐瞒了这是一份效力待定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佐国法官对以上事实视而不见,也许彭法官心里明白如果认定润丰公司有过错,合同将无效,原告将一无所获,所以有故意不认定润丰公司有过错的嫌疑。
一个事实清楚的案子,在判决书中出现这么多疑问,而且这么偏袒原告,难道不应该调查一下吗?比如调查一下原告父亲施某某手机三至八月份的通话清单看是否有跟岱岳区法院民二庭人员有联系。现在有个别法官大案不敢腐就在小案上腐,如果任其泛滥将极大的伤害老百姓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岱岳区人民法院法官彭佐国让我有理由怀疑其行为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拖延办案的嫌疑。 恳请朱院长对本案可能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还一个退伍老兵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