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王春红.周巍.占强.夏红兵.四人在红安县信用社门口对我实施暴力抢劫一案。我的四棵门牙当场被打掉、上唇开裂、鼻骨骨折、双眼视力下降.颜面致全身多处软组织肿胀。我被打昏后我被抢劫白金钻戒一枚.三星手机一部.手机被打烂一部。王春红已经承认他们的犯罪事实.证据我也锁定.被抢得手机王春红已经上交到派出所了。案发地有将军城小学.信用社周边俨然有十几个视频探头可以证明王春红.周巍.占强.夏红兵实施暴力抢劫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后经过律师调阅案卷公安局讯问王春红等人的口供交代王春红.周巍.占强.夏红兵使用木棒围攻将我打晕在地有占强和夏红兵负责抢手机后周维开车逃离现场在案佐证。所有证据已经锁定。王春红.周维.占强.夏红兵四人共同犯罪设下圈套,纠结黑恶势力在信用社门口实施暴力抢劫和故意伤害.我惨遭四人围殴。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我因伤情多处构成轻伤.鉴定结果(轻伤重型)。后经湖北省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十级。 王春红.周维.占强.夏红兵等四人共同犯罪实施暴力抢劫和故意伤害两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
1.有十多张全身暴力团伙使用早已准备好的木棒暴打的伤情照片。
2.公安局法医鉴定我因伤情多处构成轻伤.鉴定结果(轻伤重型)伤情鉴定书。
3.湖北省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十级伤残鉴定书。
4.案发地有将军城小学.信用社周边俨然有十几个视频探头可以证明王春红.周巍.占强.夏红兵实施暴力抢劫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的视频资料。
5.公安局讯问王春红等人的口供交代王春红.周巍.占强.夏红兵使用木棒围攻将我打晕在地有占强和夏红兵负责抢手机后周维开车逃离现场在案佐证。
6.被抢劫白金钻戒一枚.三星手机一部.手机被打烂一部证据和证物。
我多年来向公安机关询问过多次一直没有结果。原因我不知道?多年来我一直向过部门多次递交材料及证据但一直没有结果。王春红.周巍.占强.夏红兵胆大枉为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实施暴力抢劫,不追责天理不容!相信中国共产党总有一个让我们草民说话的地方!实在让人感到万分气愤!愤怒之极!!!
诉求:
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一直逍遥法外的王春红.周维.占强.夏红兵四人暴力抢劫和故意伤害团伙作案的犯罪团伙抓捕归案。根据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