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批次共涉及 2 个区片,其中Ⅳ级区片每亩补偿 6.5 万元(九曲街道实际补偿标准为每亩 8.6 万元);Ⅴ级区片每亩补偿 5.4 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等相关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会同河东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18 年 8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河东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河东区九曲街道等相关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洪彬
联系电话:0539-8081502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