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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费周章背后,必定会有阴谋,至少是想遮掩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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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有人拿金毛犬充当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犬给狗配种:“金毛犬”属于家庭养殖犬,不属于军犬,也不属于警犬,更不属于军犬基地犬和警犬基地犬!。谁要说谁家金毛犬是警犬或是军犬或是赛级犬的后代,那都是骗人的鬼话!。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环境卫生等方面也越来越重视!金毛犬因好掉毛不卫生、长大后还个体大又属国家禁养犬类型,两年前已经是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都已经是不受欢迎的养殖品种了,也可以说已经是被淘汰的品种了!。有关部门为了保护城乡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卫生环境,根据国法陆续出台了“法规、条例、通告”等规定禁养大型犬、烈性犬,这对金毛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人们为了自己的健康和他人健康的需要,现在很多养犬爱好者不光遵守了上级的“有关养犬管理法规、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管理通告”等、并还认真领会其内容主动转养了小型犬!。说句实在话,倒是不喜欢养犬的人们“关注”起养“金毛犬"的人们来了,如:他(她)们看到金毛犬离其还很远,就停下脚步向遛金毛犬的人喊话:“牵住你的狗、让我过去”(这是最文明的,、、、)!。金毛犬小时候的个体并不大,没喂过金毛犬的人还以为长不大才买金毛犬喂的人也有。金毛犬小时候虽然调皮也不会讨四邻烦,但等到半年后就得非常重视它的存在才行,只要出门就不能让其离开自己的视线,否则若有半点马虎的话,虽不会咬伤人但能吓着人!。就是不遛金毛犬,把其拴在庭院里的树杆上,也会担心它大意挣开去扰四邻或因屎尿等气味污染四邻!!总之,喂养大型犬就是件心累事,也是件违反法规事!!若有人屡屡违规违法有前科,现再拿着金毛犬啥的别有用心地去大做文章来充当是'公安部南昌警犬基地犬DNA啥的,再去蒙蔽政府机关的没有养过犬的工作人员、或企图去坑害、坑骗善良人的钱财,或想为自己犯下的不可挽回的枉法事给制造成合情合理化,或还是有什么其他企图的?等等,盼望公、检、法部门对其严查严办为盼!!!


1楼2018-09-17 00:41回复
    徐州警方2151文章469万总阅读查看TA的文章>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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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徐州市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2018-07-21 20:00
    关于加强徐州市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
    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徐州市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以及三环路以外住宅小区和新城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犬只重点管理区。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机关、学校、医院、公园、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管理方,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公民有权力劝阻违规养犬、遛犬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经群众举报后,查证属实被依法收容犬只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没收犬只三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六、本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
    大型犬标准:成年犬体高(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
    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具体详看:《徐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城管局
    2018年7月11日


    5楼2018-09-22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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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4 12: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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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而是只受到哪一种东西的保护?最佳答案
      2013-05-07违法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层次的保护,因为法律是底线,违法就越线了,所以超出了社会规范的保护圈之内。
      但不排除一些违法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圈子内得到认同甚至是个别人或既得利益集团的维护,而这种认同和维护本身也可以被视为违法。
      法律类认证行家 2015-12-20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不受国家公权力保护和救济,甚至会受到法律惩处。
      来自法律法规类 2013-05-05任何人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是罪犯的必要人格人身权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6楼2018-09-2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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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而是只受到哪一种东西的保护?最佳答案摇来摇去1
        2013-05-07违法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层次的保护,因为法律是底线,违法就越线了,所以超出了社会规范的保护圈之内。
        但不排除一些违法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圈子内得到认同甚至是个别人或既得利益集团的维护,而这种认同和维护本身也有可能被视为违法。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赞 评论 分享 举报秦美多
        法律类认证行家 2015-12-20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不受国家公权力保护和救济,甚至会受到法律惩处。 赞 评论 分享 举报xiaye925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2013-05-05任何人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是罪犯的必要人格人身权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7楼2018-09-2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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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养犬条例(苏州,连云港,常州)2018-09-25 网址大全1... 转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2日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实行养犬许可审批制度。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  (一)驻连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应当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驻连部队饲养犬按照部队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市城区居民具备固定居所的,经审核批准后,每户只准圈养一只宠物犬。宠物犬体长不得超过60cm,体高不得超过40cm。个人不准饲养烈性犬。  (三)城区的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 、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养犬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依法领取《犬类免疫证》。  (二)持《犬类免疫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区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申领、更换《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申领、更换《犬类免疫证》,按规定交纳注射费。  第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饲养证》和犬牌,每只犬一次性收登记注册费(含犬牌、犬圈、犬证费)800元。《犬类饲养证》每年由公安机关审验一次,年度管理费为50元,警用犬、科研实验用犬、医务卫生用犬、企事业单位护卫犬免收以上费用,只收取犬牌、犬证费,每套5元。  第五条 本市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区域和云台山风景区域为犬类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在重点管理区外的个体养犬户、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须报市公安局批准,到畜牧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具备《犬类免疫证》和《犬类饲养证》的活犬,准许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禁养区外市场上交易,销售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接受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年审、免疫接种和检疫工作在上次办证或年审、免疫接种、检疫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根据免疫接种和检疫证明进行年审)。畜牧部门在免疫接种时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病犬,应当拒绝免疫接种,并及时通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畜牧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捕杀,犬主应将犬尸深埋或焚烧,费用自理;违者由畜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并实行圈养。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道路、广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因申领证件、检疫、免疫等事项,确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犬类饲养证》。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保证犬只不发生伤人事件。  (四)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犬主负责清扫。发生犬伤人事件,由犬主负责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因看护、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烈性犬,只准在其单位内部有专人看管下活动。  (六)单位、居民养犬不得扰民,不得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工作、生活、休息。   (七)途径本市运往外地的犬只,只准在暂住地室内圈养。(八)不准携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以车代步者,包租出租汽车。  第八条 城区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本规定擅自饲养各种犬只,否则将一律予以捕杀。捕杀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和公共场所区域内的无证犬,捕杀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配合;在居民区内的无证犬,由市公安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第九条 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楼2018-09-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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