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查户丁
蒙古地区十八至六十岁皆应登记入册。每隔三年一次稽查,先由理藩院请旨,发给各旗空白造册,再由各旗首领其将三年内裁添人丁数目详细登记载入,在十月内报理藩院。
2、征收税款
理藩院还具有征收税款职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款征收原本是由地方官办理的,但由于地方官征收的标准和数量难以统一,乾隆帝决定把征税职权收归中央,由理藩院派专员前往征税。
3、理藩院对各盟旗下的军用物资定期进行简约管理
4、作为管理边疆民族特别是蒙古、回疆及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管辖着蒙古、回疆和西藏地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项案件。理藩院是清代蒙古及回疆地区的上诉机构,掌管着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案件来说,其具有终审权。
5、乾隆年间,由清政府所建的喇嘛教寺院由理藩院负责,当时理藩院负责管理的40座寺院,由朝廷派驻喇嘛,京师理藩院管理并逐月按人数由理藩院发放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