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在法院是没有统一的判决规则。这个法官判决出资人获得出资比例份额的产权,工龄比例下的财产权益归所有继承人,而那个法官判决房产证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出资人应认栽。法官自由裁量权极大,出资人在法庭上是面对一群狼,法官惧怕于群狼的威慑,最后被宰的只能是出资人,出资人当庭自杀的都有。
法院和法院、法官和法官之间,都有很大争议,但大部分出资人认栽是社会现实,大部分没有出资的人获得不当得利也是社会现实。
仅按照合同法,难道出资人出钱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这一行为本身不就是一个合同吗?
比如我有一个杯子,你看着好,那你给我1元钱你拿走吧,这里没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实际已经产生,不是吗?
难道不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吗?
难道不投资的反而理直气壮应受益,投资的反而成为欠债人?
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