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开始也感觉是防卫过当,不过后来看了一下公安发的案件经过,感觉判无罪有理有据。
分析一下
第一,是关于死者“刘”的行为认定
首先是行为的程度。
本案中“刘”先是对“于”连续打击,而后有拿出砍刀“击打于”整个过程中“于”一直处于防守忍让的状态,并未作出过激的反抗,这种情况下“刘”拿出刀的击打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为“行凶”,而且在于当时的情况危机,基于一般人的判断已经是达到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程度
其次,关于“刘”的“击打”,有人说是用刀背大的,没那么严重,但事实上,在如此危险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过分的要求防卫人完全冷静精准的判断下一刀到底是用到本还是刀刃,毕竟如果刀刃已经砍到脖子上了谁也来不及防卫了。
第二是关于“于”反击致人死亡的认定
首先从第一点中我们已经得到结论,“刘”的行为是“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适用“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字面意思即可理解,最高到杀死侵害者的程度,都不会过当。
故,仅以“于”砍死“刘”这点条件是不会防卫过当的
第三,也是最后,关于“于”的“追砍”行为
正当防卫是要求防卫时间的,防卫应当是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情况紧急的状态下。如果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被制服、逃跑,而后仍进行反击的话是不为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这种情况叫做“事后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于”追砍的行为“刘”死亡,且该追砍行为属于“事后防卫”那么“于”的行为就是防卫过当了
但根据公安的提供的案件事实
首先,对于“追砍”行为的认定,为连续的行为。
大概可以理解为,你玩游戏放出一套连招,一共五段攻击,前三下对面硬抗了,最后两下对面开始跑了,你会直接收手吗?不会 你会顺势打出最后两下,这是一套攻击。
所以“于”的“追击”行为也是认定为和之前的砍击是连续的同一套行为,不属于“事后防卫”
其次,最后所谓“追砍”的两刀也实际并没砍到

。“刘”的死因是前几刀造成的流血过多,于追砍行为无关
并且,在最后两刀砍完后“于”也并没有继续追击,符合防卫的正当意图。
综上所述,是正当防卫 合情合理

下面附上公安的事件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