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砍人不成反被杀”案:骑车男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发布了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最新通报。
通报显示,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