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河南将每年发布一次全省企业薪酬和信息数据
据悉,从2018年开始,河南将分步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向全社会发布一次河南省企业薪酬和信息数据,为人才求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产业政策制定等提供更为详实的数据支撑。
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每年3至6月由人社部门按照统一方案,对上年度河南省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企业人工成本和从业人员工资报酬进行调查。调查由企业填报,各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并通过公开渠道分级向社会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不晚于第二季度。
福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福建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部署,福建省将延长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0%的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广东工伤伤残津贴涨6.5%
2018年8月20日,广东省人社厅公布,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后预计广东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广东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2018年调整“托底线”从上年的2,486元提高至2,732元。
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一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二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江苏人均月失业保险拟增240元,将达1454元/月
近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5%,精减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材料。
《决定》拟调整江苏省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缴费不满10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按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按此方法,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240元,达1,454元/月,约占现行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85%。
《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河南将每年发布一次全省企业薪酬和信息数据
据悉,从2018年开始,河南将分步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向全社会发布一次河南省企业薪酬和信息数据,为人才求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产业政策制定等提供更为详实的数据支撑。
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每年3至6月由人社部门按照统一方案,对上年度河南省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企业人工成本和从业人员工资报酬进行调查。调查由企业填报,各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并通过公开渠道分级向社会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不晚于第二季度。
福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福建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部署,福建省将延长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0%的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广东工伤伤残津贴涨6.5%
2018年8月20日,广东省人社厅公布,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后预计广东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广东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2018年调整“托底线”从上年的2,486元提高至2,732元。
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一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二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江苏人均月失业保险拟增240元,将达1454元/月
近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5%,精减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材料。
《决定》拟调整江苏省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缴费不满10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按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按此方法,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240元,达1,454元/月,约占现行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