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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个体诊所倒霉;法律的矛盾,改革的误区 - 医政法规与医院管理版 - 爱爱医医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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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8-08-26 09:20回复
    本报商洛讯 ?记者 北鸣? 去年11月本报报道商州城区22户个体诊所认为工商局收取费用不合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联合状告商州工商分局一事,日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16名原告诉讼请求。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商洛市中院该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误,已立案审查提起抗诉。
    商洛市区北新街华慈诊所业主郭建华等22人分别在商州区卫生局登记,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诊疗活动,并按规定向区卫生局缴纳了执业管理费等费用。2002年6月以来,商州区工商分局要求这些诊所业主到工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收取登记费、管理费共11740元。22户个体诊所业主认为商州区工商分局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商州区工商分局要求他们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缴纳工商登记费、管理费等费用的行政行为,返还所收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郭建华等16人的个体诊所被商州区卫生局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收取其工商登记费、执照副本工本费、变更登记费和管理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合法有据。2003年11月法院判决,维持商州区工商分局要求郭建华等16名原告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收取工商登记费、变更登记费、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商州区工商分局收取陈丹锋等6人的工商登记费、执照副本工本费、变更登记费、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所收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郭建华等16名原告不服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州区工商分局对一审判决李春明等6名原告部分胜诉不服,也提起上诉。2004年5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16名原告诉讼请求。16名个体诊所对商洛市中级法院判决不服,立即向商洛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认为商洛中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误,遂立案审查提出抗诉


    2楼2018-08-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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