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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OR资产收购,江成天津律所辩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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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拟对某公司进行收购,鉴于资产收购的税负大,起初双方商定采取股权收购方式进行收购,并将该收购方式写入意向协议。但经过律师尽职调查后发现,目标公司管理混乱,股权结构复杂,为防避风险, 反复研究商量,最后投资公司提出改变收购方式,以资产收购方式进行收购。在投资公司的再三说服下,目标公司终于同意接受以资产收购方式收购公司。最后双方顺利完成了收购,投资公司有效地防避了收购的风险。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企业家对外投资活动中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者各有优劣,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企业家应当权衡利弊, 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本案即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出于税负大的考虑,优选为股权收购,但如果目标企业股权过于复杂,股权收购的方式则面临收购不能得到目标企业中股东支持、难以实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法律风险,这与税负的风险相比,后者显然要更为简单和次要。


1楼2018-08-20 10: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