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
我想想,讲个关于程序正义的吧。
两个农民,二娃和大白。
二娃和大白一直都有矛盾,然后毒杀了大白。
公安找到的证据是:二娃的口供,承认毒杀,根据口供,找到了买毒药的店家,并且根据口供找到了尸体。找到了村民能证实两人有矛盾。
但公安做错了一点,因为去找尸体的时候,是半夜三点,在深山老林,所以,没有见证人签字。
证据是分为可以补和不可以补,这个证据是不可以补。
这就造成了,尸体这一块的证据被排除掉了。
检察院起诉,法院判无罪。
如果是在十年前,会判有罪,然后到了十年后口供翻供,屈打成招,国家赔偿。
检察院的问题在于,要不要抗诉?
检察院心里挺清楚的,这个案子判不了,但是如果不起诉不抗诉,不就显得是检察院在“包庇凶手”、“贪污受贿”了吗?
百姓理解不了啊,他之前都承认杀人了,怎么能是无罪的呢?
所以检察院当然是甩锅法院了,法院判无罪,那老百姓不就去围法院了吗?那就是法院“包庇凶手”、“贪污受贿”了啊。
信访压力谁都不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