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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18-07-10 11:38回复
    近年来,随着书法作品进入诉讼,有几个案件引发了笔迹鉴定界与书法鉴赏界的交叉、争论。最早是苏童的作品,还有吴冠中的一个作品,两个都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的鉴定,鉴定结论是案件中涉及的作品是赝品,对此书法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笔迹鉴定咋能做书法鉴赏?这些案子应当由书法鉴赏家去做。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它们的原理不同、方法不同、检验对象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原理不同是由于笔迹鉴定是对检材和书写习惯进行比对,我们可以对任何人的笔迹进行比对,就是说可以对任何人的笔迹进行鉴定,而书法作品不同,它是书法鉴赏家对某人在某段时间内的作品进行归纳,然后采用种属识别的方法加以认定。


    IP属地:广东2楼2018-07-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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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迹鉴定结论在证据的法理分类上,是属于一种间接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常常并不直接说明案件的事实,只能说明被鉴定人的笔迹与案件有某种联系。或者说笔迹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更不是案件法律事实的结论。如“被鉴定人是书写诽谤信的犯罪嫌疑人”之类的结论就属法律结论,鉴定人无权作出,而只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来帮助法官正确认识笔迹鉴定结论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结论。


      IP属地:广东3楼2018-07-1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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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是指笔迹鉴定结论本身可能证明问题的范围与程度。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小,是科学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决定的。一般是根据当时国际国内的科学发展水平和本国的技术鉴定能力,通过一定组织形式的专家评断,确定实际解决问题的程度,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仪器设备的更新,鉴定水平的相应提高,通过鉴定解决法律方面科技问题的广度与深度也要不断扩展与深化


        IP属地:广东5楼2018-07-1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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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迹鉴定结论产生于物证、书证基础上,但它又不停留于对这些证据的核实与认可,而是在认可与核实的前提下作进一步的扩展。比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中对有争议的添写、改写的协议书的文字鉴定结论,不仅能证明该协议是否有添写、改写事实,而且还可以证明添写、改写人以及添写、改写的时间等,将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扩大了几个层次。所以,笔迹鉴定结论不仅对其他证据进行科学审查核实,而且是对它的突破和扩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其突破和扩展的范围将大大增加。


          IP属地:广东6楼2018-07-1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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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鉴定结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须来源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笔迹鉴定结论是在对物证、书证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科学判断。离开了这些证据事实本身,就不可能有鉴定结论。换言之,如果没有送检的材料(欠条、合同、书信等)上的笔迹,就没有笔迹鉴定的对象,就做不出笔迹鉴定结论。


            IP属地:广东7楼2018-07-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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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10楼2018-07-1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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