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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交通局拒不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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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交通局无视法律法规,错误执行豫交运办[2015]41号文件精神,断章取义交通部[2014]16号令的有关规0定,违背国办发[2004]81号等多项文件之规定,胡乱作为,损害车主利益,对信访人的回复是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把出租车公司当作敛财的工具和违法乱纪的挡箭牌),拒不承认其错误行为,对此回复信访人表示强烈不满及抗议,特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请求事项:
一、随意扣减补贴出租车数量,造成燃油补贴不能足额发放,是否属于克扣?
二、新增出租车运力,交通局的批文能否代表政府批文?
(一)襄城县交通局错误执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办公厅[2015]41号文件精神,违规申报出租车补贴数量,导致燃油补贴款的流失,损害车主利益。
襄城县交通局回复称:在上报2014年度油补的过程中,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豫交运办[2015]41号要求将原有190辆出租车按折合标台后是149.53台。但是豫交运办[2015]41号文件中并没要求出租车也要按照标车台数申报补贴,文中明确显示:“(出租车按车辆数)”统计。同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在给本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回复:2014年我厅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襄城县交通局违背上级出租车燃油补贴申报有关规定精神,滥用职权,乱作为,少申报了41辆出租车的燃油补贴,是出租车燃油补贴不能足额发放后果的制造者,对此造成的损失襄城县交通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襄城县交通局擅自新增出租车运力,违背多项国家关于出租车的文件精神,违规转让出售,造成原有190位车主的重大经济损失。
襄城县交通局回复称根据交通部[2014]16号令第七条规定:“。。。。。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实施”。但是交通部[2014]1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那么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新增60辆的批文在哪里?仅仅有襄城县交通局的批复文就能新增60辆出租车吗?新增60辆出租车的数量依据是什么?新增出租车的程序合法吗?新增出租车大部分被转让出售难道襄城县交通局真的不知道吗?
建城[2002]43号文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不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襄城县的出租车空驶率有多高,交通局做过调查吗?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期间取值”。襄城县有多少城市人口?现有250辆出租车超标吗?
国办发[2014]81号指出:“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全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国办发[1999]94号文明确规定:“(三)各地在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特别是影响驾驶员利益的政策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测算审核和比选论证,既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取得业主、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又要选择恰当时机搞好措施配套,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保持行业稳定”。
襄城县交通局,不调查不研究,不开听证会,盲目向市场投放运力,造成出租车市场的供大于求,使出租车空驶率的大幅提高。以20-27万元不等的出让价格转让出售新增出租车,导致原有190位车主的实际投入暴跌20万元左右,共计直接损失3000多万元,是造成出租车行业不稳定的根本原因。
因此,襄城县交通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失真,信访人请求复查委员会,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认真审查落实,还弱势群体以公道。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7-02 21:19回复
    如果在法治国家,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演变为法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而在中国,大量的法律问题都会演变为政治问题,最后都是以公民个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方式获得解决,甚至是以公民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蒙冤入狱而告终。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07-0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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