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南京市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累计计算;
2、根据《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169号)规定,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其中,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月补足标准实行两年过渡,过渡期内月补足标准暂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月缴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