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白云山,男,汉族,现年64岁,家住陕西省洛南县永丰镇冀洼村三组。全家六口人,其中女婿杨军平,系洛南县灵口镇国土所职工。
2013年11月20日,一直居住在我们村地盘上邻居王红印,系四皓镇冀寨村下川人,王拿着洛洪公路拆迁前的土地使用证,要将原宅基上,拆除了原来西边厦房开始动工挖土砌基建房。在挖基过程中,王红印将多余的土石倾倒在东边和白云山相邻的房屋中间村路上。王红印还雇佣三轮车从别处拉来土石霸占村道,超出原宅基使用证范围,最宽处超2.3米,最窄处超1.85米,长约23米。王还在这里砌的石埝直接占压在我家主房大根基上,导致我家房屋排水不畅,目前已经造成我家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形成危房。
我投诉后,四皓镇国土所于2013年12月10日,现场调查勘测丈量,确认王红印在倒土砌埝时超出了原基范围,认为王红印与白云山引发土地纠纷是因为王红印在建房过程中改变原来土地现状砌石埝引起的,故对王红印下发了暂停修建房屋通知书,禁止王红印在该路段倒土及砌石埝。12月12日,四皓国土所会同永丰镇国土所、永丰镇政府等部门对该纠纷再次调解,一致认为系王红印建房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来土地现状引发纠纷,并再次下发停建通知书。12月13日,我女婿杨军平上班时在单位门口遭到王红印家人殴打,脸被抓破,左耳膜穿孔失聪,构成轻伤害。12月16日,洛南县国土局责令四皓、永丰镇二所组织人员对王红印所砌石埝强行拆除并下发停建通知书。2014年3月20日,经四皓镇政府、四皓国土所、冀寨村委会及永丰镇政府、冀洼村委会决定,对王红印做如下处理:
1,王红印所砌石埝属于原公共使用的道路,不在本人宅基地范围内属违法建筑,限其15日内拆除恢复地表原状。
2,王红印不服,认为白云山在建房中同样超出原基使用范围。2014年4月30日,四皓国土所和永丰国土所再次现场调处,并要求双方各自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为准,互相监督,现场丈量。经现场丈量,王红印超出部分与第一次丈量相符;白云山房屋没有超出原宅基使用范围。但王红印仍然表示,提出白云山提供的证来路不明,不接受拆除所砌的石埝。
白云山手机:13509144055
2013年11月20日,一直居住在我们村地盘上邻居王红印,系四皓镇冀寨村下川人,王拿着洛洪公路拆迁前的土地使用证,要将原宅基上,拆除了原来西边厦房开始动工挖土砌基建房。在挖基过程中,王红印将多余的土石倾倒在东边和白云山相邻的房屋中间村路上。王红印还雇佣三轮车从别处拉来土石霸占村道,超出原宅基使用证范围,最宽处超2.3米,最窄处超1.85米,长约23米。王还在这里砌的石埝直接占压在我家主房大根基上,导致我家房屋排水不畅,目前已经造成我家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形成危房。
我投诉后,四皓镇国土所于2013年12月10日,现场调查勘测丈量,确认王红印在倒土砌埝时超出了原基范围,认为王红印与白云山引发土地纠纷是因为王红印在建房过程中改变原来土地现状砌石埝引起的,故对王红印下发了暂停修建房屋通知书,禁止王红印在该路段倒土及砌石埝。12月12日,四皓国土所会同永丰镇国土所、永丰镇政府等部门对该纠纷再次调解,一致认为系王红印建房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来土地现状引发纠纷,并再次下发停建通知书。12月13日,我女婿杨军平上班时在单位门口遭到王红印家人殴打,脸被抓破,左耳膜穿孔失聪,构成轻伤害。12月16日,洛南县国土局责令四皓、永丰镇二所组织人员对王红印所砌石埝强行拆除并下发停建通知书。2014年3月20日,经四皓镇政府、四皓国土所、冀寨村委会及永丰镇政府、冀洼村委会决定,对王红印做如下处理:
1,王红印所砌石埝属于原公共使用的道路,不在本人宅基地范围内属违法建筑,限其15日内拆除恢复地表原状。
2,王红印不服,认为白云山在建房中同样超出原基使用范围。2014年4月30日,四皓国土所和永丰国土所再次现场调处,并要求双方各自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为准,互相监督,现场丈量。经现场丈量,王红印超出部分与第一次丈量相符;白云山房屋没有超出原宅基使用范围。但王红印仍然表示,提出白云山提供的证来路不明,不接受拆除所砌的石埝。
白云山手机:1350914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