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版本
木斋先生在治学过程中一贯重视版本方面的考察,乃是十分科学并足资借鉴的研究方法。但具体到《论〈孔雀东南飞〉的作者和写作背景》中仍不乏值得商榷之处。木斋先生此文强调《孔雀东南飞》有两个版本,分别为《玉台新咏》所录之版本与《艺文类聚》所引之版本。并且说两个版本分别为曹植前后两个时期所作,且“黄初之后,曹植经历了与甄氏的生离死别,巨大的悲痛使他终生难忘,这才有后来将原来的娱乐之作,改为长篇叙事诗的创作。”[1]
然而仔细考究,不难发现其中问题不少。首先,《艺文类聚》乃是一部类书,类书对于引文的肆意删节、改易本是不足为怪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力之先生就曾经指出“古人引书不拘,往往增损,而以类书为甚;《艺文类聚》便是很好的证明。”[6]力之先生此文同时举出大量实例加以证明,在此从略。
既然引书可以“增损”,奈何《艺文类聚》所引的《孔雀东南飞》不能为原文之删节版呢?至于两个版本中共有之文字有个别字词的差异,也不难理解。一是流传过程中的讹误、窜乱。首先是该诗在录入《艺文类聚》之前流传过程中传抄的讹误;其次是《艺文类聚》此书,本身在流传过程中就已有缺失与窜乱的问题发生。二来,《艺文类聚》等类书往往存在径改原文的问题,《孔雀东南飞》恐怕也无法幸免。
针对两个版本之间个别字句的差异,木斋与尚学鸿先生欲从其中找寻“微言大义”,认为此系曹植的刻意改动,在此谨以“府吏”与“府史”的问题为例。木斋先生以为“殷商有史,为驻守边疆的武官,府史这一称呼,正吻合于刘勋以武将身份而为庐江太守的身份。”[1]而著名文字学家陈梦家先生结合出土甲骨与传世文献专门考证得出,“司祭事者为史,司敌国相战媾和之事为使。”[7]陈先生已经明确指出,史字乃是主管祭祀一类人的称谓,区别于司掌敌国相战媾和之事的使。近年来有学者在陈梦家等前辈学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在宗教文化占社会意识领域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初期,这些史官实际是一种在统治集团内部掌管文化、参与政治和宗教活动且担任着重要职务的高级官员,他们和其他掌握宗教祭祀的神职人员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甚至与巫、祝、卜、占是一回事。”[8]这显然区别于所谓在边境地区的武官。后世官职执掌仍能在一定程度窥见其原始字意。譬如,司马迁之太史令须掌天文、占卜等祭祀者所掌管的执事,而与高级武官所掌并无关系。
府、史二字合用。表示的是古时理财货文书出纳的小吏。《仪礼·士冠礼》“有司如主人服”一条下,郑玄注曰:“有司,郡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9]8宋司马光《知人论》:“谨盖藏,吝出纳,治文书,精会计,此府史之职也。”[10]郑玄乃是东汉时人,司马光虽是北宋人,却系编纂《资治通鉴》的著名史家,二人之论,可信度极高。由此不难看出,府史乃是郡守自行辟除的管理财货、文书的吏员,乃是“府吏”之一种,断非刘勋这类以武将而为太守者之称谓。
综上而论,府吏、府史而词非但形近,在意义上也存在着包含关系,在传抄中出现不同,本是极其正常的现象,无论府吏还是府史,皆与刘勋一郡最高行政长官职务相差甚远。
在曹植作品的整理、流传过程中,曹植本人与其侄明帝曹叡所做的两次整理工作十分重要,木斋与尚学鸿先生的论著中亦加以涉及。两位先生以为,曹叡将包括《孔雀东南飞》与《古诗十九首》在内的一些曹植的作品从其中删去,以至于二者成为所谓的“古诗”。不过细究之下,仍能发现该说法实难成立。曹植生前曾自编赋集,共收录辞赋七十二篇,并不曾收录诗文作品。曹植去世后,魏明帝曹叡下诏:
陈思王昔虽有过失,既克己慎行,以补前阙,且自少至终,篇籍不离于手,诚难能也。其收黄初中诸奏曹植罪状,公卿已下议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护者皆削除之。撰录植前后所著赋颂诗铭杂论凡百余篇,副藏内外。[3]673
至少从表面上看,曹叡对于曹植的态度并不十分恶劣,他将黄初年间官员参劾曹植的文书加以削除,并且将曹植赋颂诗铭杂论凡百余篇加以整理撰录。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曹植生前自己编定的辞赋一体就有七十二篇之多,这各体作品百余篇显然并非曹植的全部作品,只能名之曰选集,而非全集。然而魏明帝所编虽是选集无疑,但却无法认定曹叡将曹植的作品加以删削。
从史籍记载中不难发现另有一些旁证,似乎可以正实曹植的作品未被曹睿删削。曹植晚年曾经亲自编定过全集目录。《晋书·曹志传》云:
帝尝阅《六代论》,问志曰:“是卿先王所作耶?”志对曰:“先王有手所作目录,请归寻按”。还奏曰:“按录无此”。帝曰:“谁作?”志曰:“以臣所闻,是臣族父冏所作。以先王文高名著,欲令书传于后,是以假托。”帝曰:“古来亦多有是。顾谓公卿曰:“父子证明,足以为审。自今以后,可无复疑。”[11]390
西晋武帝司马炎曾向曹植的庶子曹志咨询有关《六代论》是否为其父亲所作,曹志遂回去查询曹植当年亲手所作的目录,并回禀武帝,该文并不收在目录中,应是清河王曹冏的作品,假托曹植之名。晋武帝对这一结论十分信服,还对公卿大臣说,“自今以后,可无复疑。”
那么从上所述便不难看出曹植之子曹志手上有一份当时曹植亲自编订的全集目录,作品是否为曹植所作一查便知。那么如果曹叡将这些作品从曹植文集中删除,却为何不删曹植生前亲自拟定的全集之目录?因为如果人们需要探求《孔雀东南飞》的作者,大可以如法炮制晋武帝的所作所为,于曹植后人处加以征询,便可得知该作品的确切作者,对曹植作品的删削就毫无意义可言。
再退一步说,如果《孔雀东南飞》确为曹植所作,且被魏明帝加以删削,诗歌的诗题、作者等信息应该仍存于曹志等曹植后人所保存的曹植的作品目录中。那么在三马食槽,魏晋禅代之后,政治高压早已不在,事情的真相也应当流播开来,为后人所知,而为何自西晋以降的文献中对这一问题一无所及?木斋先生同时主张《洛神赋》亦与曹植和甄妃的隐情相关,那么便当与《孔雀东南飞》属同一性质,即以象征等手法隐晦表达这一段恋情。那么为何曹睿仅仅削除《孔雀东南飞》而不削除《洛神赋》?如若两者皆被削除,何以《洛神赋》于《文选》中就被确凿无疑地冠在曹植名下,而《孔雀东南飞》却历经近两千年仍不能确证其作者?
综上两点,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那便是《孔雀东南飞》原就不存于曹植自编的目录之中,亦即其本非曹植所作,所谓的“削除”,只是出于推测,并无切实的文献依据。
另外,木斋与尚学鸿先生注意到了韦昭曾经引用“三日断五匹,丈人故言迟”,这二句并且称之为“古诗”。其文中提到,“韦昭主要生活在东吴,对于建安曹魏的文学创作,不一定能及时传播。”[1]既然不一定能及时传播,被二位先生认定为曹植所作的作品又如何能够为韦昭所知呢?其实三国时期,各国之间交流很多,《三国志》裴注引《零陵先贤传》便记载了张昭等人议论刘巴轻慢张飞之事。一件异国的生活琐事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成为另一国高官的谈资,足见当时各国之间信息交流的速度是很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