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站派出所违法办案、向家属隐瞒病情
造成精神疾病伤害的情况反映
事情经过:
2018年5月1日,杨丽英等三名当事人因琐事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间产生简单的肢体冲突,冲突后双方互有轻微损伤。
2018年5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北站派出所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杨丽英带走;当晚8时许,杨丽英的儿子赵连兴接到通知:得知杨丽英因殴打他人被处于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限为5月10日——5月20日止。
期间,家属了解到,与杨丽英有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与公安医院有关系;办案人员为办人情案,多次强硬要求杨丽英赔偿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因为杨丽英一直没有同意,在不构成拘留的情况下,强行将杨丽英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期间办案人员多次叫嚣“今天就是要把你送进去!”为达到拘留杨丽英的目的,5月9日晚,办案人员第一次将杨丽英带到739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杨丽英血压达到180,因不具备入所条件,被拘留所拒收;办案人员又将杨丽英带到739医院进行第二次体检,体检结果血压高达210并伴有脑供血不足,拘留所再次拒收。其后,办案人员将杨丽英带回北站派出所,强行给杨丽英喂下了大剂量降压药,直到5月10日上午10时,满足了入所条件后才将杨丽英送入拘留所羁押。当日下午,不知是何原因,办案人员又带着杨丽英到医大四院就诊,家属也并不知情。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违规给杨丽英使用了手铐、脚镣、“板儿”等戒具,造成杨丽英四肢手脚出现多处勒痕和淤青。
5月15日晚8时许,赵连兴忽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将杨丽英接回家中。
5月16日早8时,家属起床后发现杨丽英走失,经过家属四处寻找,在中午才将杨丽英找回,家属此时才发现杨丽英出现了严重的狂躁、亢奋、胡言乱语等精神异常状况。
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系因受到强烈迫害引起,精卫中心立即将杨丽英收治入院治疗。
在与派出所沟通时,家属才得知,办案机关在5月15日已经带杨丽英去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过检查,之后在行政拘留期未满的情况下,“经批准停止执行拘留”。
在家属接杨丽英回家时,办案人员故意向家属隐瞒了杨丽英的精神状态,险些造成对杨丽英和家属的二次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反映的问题:
1、三名当事人均年过5旬,杨丽英更是体弱多病,在双方发生简单的肢体冲突互有损伤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为何凭借其中一方未经证实的说辞就将另一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杨丽英进行行拘有何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请问杨丽英的情况符合以上那一条款,办案人员居然对一名50多名的妇女在派出所里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并造成杨丽英肢体上的轻微伤?
3、 在杨丽英因身体原因不具备拘留条件被拘留所拒收的情况下,为何强行对杨丽英喂药以达到对其拘留的目的,期中办案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到底有什么私下交易?
4、 办案单位到底对杨丽英进行了什么样的非人折磨,导致其在拘留期间出现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5 、杨丽英出现精神异常后,办案人员为何不通知家属自行带其到精卫中心诊断?并且因此提前“经批准停止执行拘留”后,故意向家属隐瞒杨丽英的病情,险些造成对杨丽英和家属的二次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此种行径不异于故意杀人!
综上,请各位领导对此事予以调查,并尽快予以回复为盼!
赵连兴 联系电话:13940452740
造成精神疾病伤害的情况反映
事情经过:
2018年5月1日,杨丽英等三名当事人因琐事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间产生简单的肢体冲突,冲突后双方互有轻微损伤。
2018年5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北站派出所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杨丽英带走;当晚8时许,杨丽英的儿子赵连兴接到通知:得知杨丽英因殴打他人被处于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限为5月10日——5月20日止。
期间,家属了解到,与杨丽英有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与公安医院有关系;办案人员为办人情案,多次强硬要求杨丽英赔偿对方5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因为杨丽英一直没有同意,在不构成拘留的情况下,强行将杨丽英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期间办案人员多次叫嚣“今天就是要把你送进去!”为达到拘留杨丽英的目的,5月9日晚,办案人员第一次将杨丽英带到739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杨丽英血压达到180,因不具备入所条件,被拘留所拒收;办案人员又将杨丽英带到739医院进行第二次体检,体检结果血压高达210并伴有脑供血不足,拘留所再次拒收。其后,办案人员将杨丽英带回北站派出所,强行给杨丽英喂下了大剂量降压药,直到5月10日上午10时,满足了入所条件后才将杨丽英送入拘留所羁押。当日下午,不知是何原因,办案人员又带着杨丽英到医大四院就诊,家属也并不知情。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违规给杨丽英使用了手铐、脚镣、“板儿”等戒具,造成杨丽英四肢手脚出现多处勒痕和淤青。
5月15日晚8时许,赵连兴忽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将杨丽英接回家中。
5月16日早8时,家属起床后发现杨丽英走失,经过家属四处寻找,在中午才将杨丽英找回,家属此时才发现杨丽英出现了严重的狂躁、亢奋、胡言乱语等精神异常状况。
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系因受到强烈迫害引起,精卫中心立即将杨丽英收治入院治疗。
在与派出所沟通时,家属才得知,办案机关在5月15日已经带杨丽英去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过检查,之后在行政拘留期未满的情况下,“经批准停止执行拘留”。
在家属接杨丽英回家时,办案人员故意向家属隐瞒了杨丽英的精神状态,险些造成对杨丽英和家属的二次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反映的问题:
1、三名当事人均年过5旬,杨丽英更是体弱多病,在双方发生简单的肢体冲突互有损伤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为何凭借其中一方未经证实的说辞就将另一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杨丽英进行行拘有何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请问杨丽英的情况符合以上那一条款,办案人员居然对一名50多名的妇女在派出所里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并造成杨丽英肢体上的轻微伤?
3、 在杨丽英因身体原因不具备拘留条件被拘留所拒收的情况下,为何强行对杨丽英喂药以达到对其拘留的目的,期中办案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到底有什么私下交易?
4、 办案单位到底对杨丽英进行了什么样的非人折磨,导致其在拘留期间出现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5 、杨丽英出现精神异常后,办案人员为何不通知家属自行带其到精卫中心诊断?并且因此提前“经批准停止执行拘留”后,故意向家属隐瞒杨丽英的病情,险些造成对杨丽英和家属的二次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此种行径不异于故意杀人!
综上,请各位领导对此事予以调查,并尽快予以回复为盼!
赵连兴 联系电话:1394045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