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发现的区别确实有必要厘清。发现正如文中所说,是揭露客观规律。但是我觉得发明的定义更应该是:解决了某个技术问题的新技术方案。发明和发现之间的关系是,发明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发现的客观规律。
至于要解释“为什么专利保护时间较短?”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利对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造成的障碍要远大于其他知识产权造成的障碍。而这个障碍确实如文中所说是技术迭代造成的。但是和文中提到的确权的困难没有什么关系。
举个例子:
甲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条凳子并获得了专利。这个专利是这么写的:凳子,其特征是包括一个支撑身体的平面,以及至少三条支撑该平面的腿。
于是世界上将只有甲或者经由甲许可的人才可以生产销售任何满足上述形容的凳子。
乙在这个凳子的基础上发明了椅子,同样的也获得了相关专利。他的专利是这样写的:椅子,包括一个支撑身体的平面,以及至少三条支撑该平面的腿,其特征是在平面的边缘固定有一个与该平面大体垂直的第二平面。
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次技术的迭代。因为乙的发明是在甲的基础上完成的。乙发明的椅子包括了甲的专利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即支撑身体的平面以及至少三条支撑该平面的腿。因此,没有甲的允许,乙不得生产或销售自己发明的椅子。而甲虽然可以生产及销售自己发明的凳子,但是没有乙的许可的话,他同样不能生产及销售椅子。
如果甲此时担心自己凳子的销售,就是不许可乙向社会提供椅子。而自己本身又提供不了椅子。那么社会大众是买不到比凳子更舒服的椅子的。由此,这便造成了技术进步的障碍,也是一种租值的消散。
为了减少这种危害,为此技术类的知识产权(发明及实用新型)设定了比商标或版权更短的多的最长保护期限。并且还设计了在最长保护期限内逐年增加的年费来增加专利权利人的持有成本。
如例子中所述,技术迭代可能带来的是社会进步的障碍,而并非确权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