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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成本对知识保护的约束(作者: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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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百度。


IP属地:广东1楼2018-05-24 08:27回复
    看这里:https://mp.weixin.qq.com/s/0SKigLZcbIfECr6AJ3DY8w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05-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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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吞备份楼。


      IP属地:广东5楼2018-05-2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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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过片段,开始有点串不上,这成文一看,好清楚啊,去中心化那一段,看得我直愣


        IP属地:广西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8-05-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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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见过数据无法互信的情况,有用户多数据量大的也有用户少数据量小的,当然少的肯定不会用区块链,技术上不可实现。然而即使是大的系统,解决的方法也没有一个上了区块链的。最近见到的一个例子是,客户要求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有一套系统能指出对方错在哪里,而不是要求对方的系统要和自己算的一致。这也就是说,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互信”,而不是“数据一致”或者“不能造假”。“互信”是交易费用问题,“谈判”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数据可以假可以错,而数据有错的成本不见得就比全对的成本高。区域链从技术上如何才能降低成本,这是技术问题而不是交易费用问题。如果眼睛局限于技术的发展,在应用时会遇到难以想象的高成本。解决交易费用问题,眼光必须突破技术。我党说要“解放思想”,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是同一回事,解放不了思想,那就是无视事实。我一直认为专于研究技术细节的人搞错了一点:你是技术专家要解决技术问题,请去研究区块链,但一旦进入经济学领域,你的对手是交易费用


          IP属地:上海7楼2018-05-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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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师你的听腾讯传之二哪时候完稿啊。


            IP属地:广西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8-05-2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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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姬的行为好理解,出钱应该会有例如功德簿之类的东东广而告之。能够建立形象,增加租值。为何最需要保护的版权领域,没有保护也能发展得很好!? 而且可以说是蓬勃发展,唐诗宋词各类风骚。
              能否这样推理: 蓬勃发展,说明有变现的办法。如果有变现(确权)的办法,说明天才的潦倒,跟“不能确权”无关?


              IP属地:贵州9楼2018-05-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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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得真好,分析层层推进,文笔简练优美。谈点个人看法,一是不同意“因为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法律强制专利产权人必须公开专利”,照此说,法律也应强制公开商业秘密。强制公开的原因应是为了确权,正因为技术创新存在迭代(这块分析很棒,作者若能再详细点写就更好了),确权成本高,所以要求强制公开并设置争议期限来降低这个成本。二是文中重要两段,成本对确权方法的约束和成本对确权时间的约束,自己专业知识水平不够,理解上较困难,作者若能写得详细点,把成本变化在边际上的排列更清楚点就好了。


                IP属地:重庆10楼2018-05-2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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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和发现的区别确实有必要厘清。发现正如文中所说,是揭露客观规律。但是我觉得发明的定义更应该是:解决了某个技术问题的新技术方案。发明和发现之间的关系是,发明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发现的客观规律。
                  至于要解释“为什么专利保护时间较短?”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利对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造成的障碍要远大于其他知识产权造成的障碍。而这个障碍确实如文中所说是技术迭代造成的。但是和文中提到的确权的困难没有什么关系。
                  举个例子:
                  甲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条凳子并获得了专利。这个专利是这么写的:凳子,其特征是包括一个支撑身体的平面,以及至少三条支撑该平面的腿。
                  于是世界上将只有甲或者经由甲许可的人才可以生产销售任何满足上述形容的凳子。
                  乙在这个凳子的基础上发明了椅子,同样的也获得了相关专利。他的专利是这样写的:椅子,包括一个支撑身体的平面,以及至少三条支撑该平面的腿,其特征是在平面的边缘固定有一个与该平面大体垂直的第二平面。
                  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次技术的迭代。因为乙的发明是在甲的基础上完成的。乙发明的椅子包括了甲的专利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即支撑身体的平面以及至少三条支撑该平面的腿。因此,没有甲的允许,乙不得生产或销售自己发明的椅子。而甲虽然可以生产及销售自己发明的凳子,但是没有乙的许可的话,他同样不能生产及销售椅子。
                  如果甲此时担心自己凳子的销售,就是不许可乙向社会提供椅子。而自己本身又提供不了椅子。那么社会大众是买不到比凳子更舒服的椅子的。由此,这便造成了技术进步的障碍,也是一种租值的消散。
                  为了减少这种危害,为此技术类的知识产权(发明及实用新型)设定了比商标或版权更短的多的最长保护期限。并且还设计了在最长保护期限内逐年增加的年费来增加专利权利人的持有成本。
                  如例子中所述,技术迭代可能带来的是社会进步的障碍,而并非确权的困难。


                  11楼2018-05-2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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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用区块链来降低版权的确权成本,个人认为相比已有的版权登记制度相比并不划算。这是因为版权最终的利用场所是在法院。对于法院的法官来说,区块链的可信度并不比官方的版权登记记录的可信度要高。但是区块链每写入一次的成本是远高于在官方登记簿上写入一次的成本的。


                    12楼2018-05-24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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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发明凳子,不能只看政府确权,也要看到政府不让他人侵犯甲凳子发明产权的费用,这才是完整的产权界定。凳子,甲发明出来,可以卖出去收钱,但这个人人看到就会做,如果政府确权,然后付出巨大的费用监管社会不准偷偷做凳子,是家家户户都要惹上官司,那么这个费用一定是要甲出的,在边际上甲凳子发明收回并缴的租要能覆盖政府监管社会的费用。那么会不会因为政府的行政监管,而使凳子的租上升到足够高,不可能,有市场竞争,竞争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四条腿可以改三条腿,或五条腿,或没有腿就一块疙瘩,如果凳子的专利界定范围延伸到这所有的范围,那么政府的行政界定和监管费用会高到政府被推翻,另外,《经济解释》中也提过,专利发明的界定表达也是十分困难的事,你只有确定了是何“物”,政府才好保护。甲申请凳子专利,请政府行政保护,那么就要交租政府。过了段时间,乙升级发明椅子侵权,假设政府在社会上对凳子椅子的监管费用一样,但椅子交的租高于凳子,那么政府就会允许椅子侵犯凳子的产权,或者说减少对凳子产权的保护或缩短凳子的专利保护时间。在边际上向政府交的租与政府在边际上投入的保护费用相等的时候,就是专利的保护期限。政府的保护投入得到的收入,一般是以专利捆绑与商品完全销售以后交的税来完成,没有直接量度,有点模糊,所以对一种发明专利定保护时间,大致的对就可以了,也可以说是过了这时间,就可以侵犯它的“产权”。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8-05-2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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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进步的产权保护可以很复杂。以IT行业来说,我写了的API应不应该被保护?但每个程序员每时每刻都可能在创建API,这些应该如何申请专利?
                        就以最近几年oracle一直告google使用JAVA侵权,google使用的openJDK中有某些API是直接使用了oracle的原生JDK的API,连注释都不变,要求赔偿88亿美元。然后google又提出fair use这种概念。


                        14楼2018-05-2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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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李老师。这篇文章要改进。产权可以从时间、空间、保护力度等角度来界定。比如,知识产权易传播,无国界,这是空间的角度,所以有各种知识产权组织,各类知识产权公约,不动产保护却只是一国之内;时间的角度文章提到了;保护的力度,受成本约束。从验证的角度,至少可以对比跨国著作权纠纷、商标、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案件数量和审理周期,如最近三星与苹果之战;对比化工、电子、通讯等不同行业的纠纷数量。但一来受时间约束,二来知识储备不足,所以放弃了。希望能给学友一些启发,互相进步。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5-2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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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内提出的3个观点实际上都是在重复经济学的自私假说,呕心沥血开发的产品成果当然花大力气进行产权保护,开发成本越高,这种偏向越强, 反过来,如果保护这种产权的费用越高,开发者当然会权衡再三,甚至放弃保护,产权界定的成本低,产品的租值又高,拥有者当然是偏向于保护的时间越长越好了(局限是政府专利条例的变化), 区块链技术新技术可能会朝着降低知识保护的费用那方面发展,这个也要取决于局限条件的转变了。文章感觉说的很面面俱到,但是没有提出可供验证的假说,有点套套逻辑的味道。


                            16楼2018-05-2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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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篇文章的假说要直接与经济学的自私假说挂钩,或者说直接与需求定理挂钩。自私假说的一般化是需求定理,而具体化我认为是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产权;二是增加收入;三是降低费用。经得起事实验证的假说要清晰的反应出或含有以上三方面的内容。当年万国商业捆绑纸卡,Director提出用纸卡的使用量来量度电脑使用的频密度,从而实现价格分歧。行内人看到会说“什么?量频密度,我量它干啥呀?”张老认为是维修保养的费用,这就直接与收入挂钩了。有学者解释强制零售价是为了多示范产品,张老认为是避免讨价还价一起实行不二价,这是直接与降低费用挂钩了。这篇优美的短文提出的四个方面直接与确权、降低费用挂起钩来,没有疑问,又有敏、方、上将文的气质,读之又读,爱不释手。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8-05-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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