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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VS“一般债权转让”,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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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是通过背书或者交付进行转让的,从而使票据在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而其中,背书转让是票据最常使用的转让方式。说到转让,其实在民法上还有一种转让,叫做一般债权转让。那么背书转让和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呢?

转让通知不同
依合同法规定,一般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票据背书除了特定情形(即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外,背书是背书人的法定权利,背书人不必通知债务人。
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一般的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后出让人退出债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再与该债权债务有法律关系。而票据背书转让中,票据转让后背书人(即出让人)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背书人从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债务人,对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对抗持票人的态度不同
一般的债权转让中,受让人须承受出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可以其与出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票据背书中,被背书人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受背书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产生抗辩切断的效力,但恶意抗辩除外。
权利证明不同
一般的债权转让中,转让本身不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受让人主张债权仍须依照一般的举证规则证明自己的权利。而票据背书中,只要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背书本身具有证明效力,持票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
转让对象不同
一般债权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即因混同而消灭。而票据背书转让中,对受让人没有限制,可以进行回头背书。
转让条件不同
票据转让有各种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有条件。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进行部分转让,且可以附加条件。


1楼2018-05-04 14: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