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佳木斯中山路行驶,有电动车干线挑头,我急刹车,眼看就要撞上了,拽了一把舵,后车也根据我的行车路线把我的车追尾,我们俩辆车都在行车虚线上,并撞上了另外一个车,我本以为后车追尾导致事故我方没有责任,但是上午11点到达佳木斯前进交警大队没有得到任何人的答复,告诉我们开会,我们等待了5个小时,后来调阅监控录像,由于我躲避人力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当时民警徐振大声告诉我“你不是没撞到电瓶车么,你要是撞上了就和他有关系了,你为什么不撞他呢,撞上了你就没有责任了”,我不明白交警是怎么处理事故的,但是下午经过了5个小时的等到后认定我方为主要责任人,我不明白交通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被追尾就要负法律责任么?最后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了责任认定书,如果我不签订责任认定书我不能取走我的车,我没有办法正常我的生活,并且最后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00元没有扣除分数。我就想知道佳木斯交警大队对于事故的处理是本着一个什么态度,对于当事的责任划分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