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监利县,现住湖北省石首市,原监利县公安局大垸派出所协警。因涉嫌犯盗窃枪支、弹药罪,于20l7年1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先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杰犯盗窃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鄂10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杰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辩护人张先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杰犯盗窃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鄂10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杰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