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附图表)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