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建设的
通 告
任政告〔2018〕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立即停止,接受整改。尤其是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要马上拆除地上物或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或收到拆除通知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市政府将组织乡镇(办事处)、国土等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用地建设,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占地建设。
三、根据《中共任丘市委、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电力部门不得办理供电,水务部门不得办理供水、燃气部门不得办理供气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要认清形势,主动配合,积极按照要求依法整改。凡是在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抗拒、阻扰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5日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建设的
通 告
任政告〔2018〕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要立即停止,接受整改。尤其是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要马上拆除地上物或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或收到拆除通知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市政府将组织乡镇(办事处)、国土等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用地建设,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占地建设。
三、根据《中共任丘市委、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电力部门不得办理供电,水务部门不得办理供水、燃气部门不得办理供气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要认清形势,主动配合,积极按照要求依法整改。凡是在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抗拒、阻扰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