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规】
第一章 遵守国家法律 维护公共利益
第一条 本吧禁止下列话题的讨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百度贴吧用户协议的;
3、可能严重危及本吧安全,不适合在本吧发表的;
4、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
在本吧的主题或回帖中发布上述内容的,删除原文,情节较轻的,封禁发文id1-3天;情节严重的,封禁发文id10天。
第二章 保护吧友各项权利 保证吧友平等讨论
第二条 本吧保护吧友隐私。发布于本吧的主题或回帖中,出现故意公布网友的详细资料者,或故意公布的资料足以在一定范围内可确定为特定的人或人群或事件者,并视情节封禁发文id1-3天。
第三条 在发布于本吧的主题或回帖中,公开个人信件及相关资料者,删除原文,并视情节封禁发文id1-3天。
第四条 在发布于本吧的主题或回帖中,对吧友进行人身攻击、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的,删除原文,封禁发文id1天;情节严重的,封禁发文id3天。
第五条 本吧严禁言语粗俗。在发布于本吧的主题或回帖中含不雅词汇(或用谐音,近似音、字表达不雅含义),他人明确表示抗议的,原文删除;情节严重的,封禁发文id1-3天。
第六条 使用不雅id或发文签名档带有不雅内容的,初次发现的,删除原文;再次发现的,视情节封禁不雅id或发文签名档带有不雅内容的id1-3天。
第七条 交友主题单独发布的一律删帖
爆照主题请将照片置于二楼以下之楼层,以保证版面清洁。将照片置于一楼的,吧务提醒后全主题删除。
如回复中出现攻击楼主或楼主攻击他人或他人互相攻击等情况,删除该情况出现的所有楼层。删除后楼主依然参与攻击者,删除主题,并视情节轻重封禁所有参与id1-3天。
第八条 文章转贴,请在标题或主题贴中的显要位置注明出处。未注明出处,或未明显注明出处,或其主题或回帖内容足以使他人相信楼主为原作者但实为楼主转帖的,若经他人发现,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由此引起的争端由发文网友自行承担。
第三章 维护贴吧阅读环境 控制吧友水贴数量
第九条 严格控制挖坟。如用户挖坟行为已达到影响吧友阅读之标准的,可酌情删除;情节严重的,封禁行为id1-3天。
第十条 本吧禁止发布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在发布于本吧的主题或回帖中发布商业性质广告的,删除原文;情节严重的,封禁发文id1-3天。
第十一条 本吧严厉整治恶意灌水。
恶意灌水,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党发帖、发帖器发帖及回复,纯表情发帖及占楼回复,破坏版面影响他人正常阅读和发文的发帖及回复及其它经在线吧务一致认定为无意义的发帖和回复行为。
1、禁止在标题或内容中以十五字、求队形、怎么破、嘛水平或类似内容骗取经验,初次发布的,删除原文;再次发布的,视情节封禁发文id1-3天。
2、除标题中已说明主题之内容的,对于其他正文内容为空白的主题,删除原文;发布三篇以上者,封禁发文id1-3天。
3、对于空白回复,初次发布,删除原文;再次发布的,封禁发文id1天;多次发布的,封禁发文id3天。
4、禁止明确的求队形贴,违者删除原文;情节严重的,封禁发文id1-3天。
5、严格控制纯表情回复。如用户连续发送的纯表情回复已达到影响吧友阅读之标准的,可酌情删除;情节严重的,封禁行为id1-3天。
6、报到贴、qq群贴、招聘、二手交易信息,需发布到指定的资源贴中。单独开贴者删除原文
7、发表关于当日签到的主题的,除第一名签到者外,其余名次的主题保留至当日早8:00后删除。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回复逐渐偏离主题或挑起矛盾的删除相关回复,并封禁相关id3天。
第十三条 本吧不欢迎挑起地域争端或民族争端的文章,不欢迎地域歧视或民族歧视的文章,违者同主题删除相关文章,并封禁挑起争端者id10天。
第十四条 本吧严禁征友以及任何以征友为目的的寻人。违者删除原文并封禁发文id3天。
第十五条 严禁发表未经证实消息、传闻,违者同主题删除相关文章并封禁发文id10天。对于影响较大、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文章,由发文网友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
第十六条 对于百度贴吧已提供专吧讨论或不适合在本吧讨论者,不提倡在本吧讨论。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本吧发帖讨论本吧吧务管理问题,如对吧务删文、封禁等操作存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在线吧务或到百度贴吧投诉吧投诉。违反此项规定者以恶意扰乱版面秩序处,封禁行为id3天。
第十八条 吧务有权对不适合继续讨论但也不适合删帖的文章做出不可回复之标记,该标记应以主题帖回帖的方式明确给出。在吧务标记为不可回复的贴子下继续讨论的回帖一概删除。
第十九条 对曾触犯删贴标准且屡教不改的id,再次违反吧规的按原处罚加重一级处罚,多次违反吧规的封禁该id10天。
第二十条 本吧鼓励对于精神的探讨。但对于蓄意挑起兄弟学校矛盾、争端的文章立即同主题删除,并封禁发文id3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发表转让、求购、出租、求租学生或教职工专有物品或使用校内公共资源资格的信息,违者全主题删除。学生或教职工专有物品指需要凭在校生或教职工资格办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维持版面秩序,营造正常、热烈的讨论氛围,在本吧现行临时吧规和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形成此吧规。
此吧规公布以后,原有吧规与之相抵触或不一致者,以此吧规为准。对于本吧规中未作规定而原吧规中有规定者,可以按原吧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吧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在本吧进行任何操作之吧友均视为已阅读过本吧规,吧务组不再接受吧友以不知情为理由的抗辩。
第二十四条 本吧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为了防止吧友被不必要的垃圾信息困扰,以及为保护吧友隐私考虑,留手机号,qq号时建议不要全留数字,留邮箱时建议将@改成AT或#。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暂行规定的方式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吧规最终解释权归属百度贴吧大港一职吧管理团队所有。
【结语】
本吧吧务组对于吧友们在吧规公布后提出的诸多修改意见,以及大家一直以来对吧务工作的热心支持,在此不一一具名表示感谢。
我们唯有更加努力的维护本吧发帖环境和更加勤奋的回应大家的求助,才能更加符合吧友们对本吧的期待。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依然真诚的欢迎大家的监督。
百度贴吧大港一职吧吧务组
20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