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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实有不健全之处,但是吴英必须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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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大概看了一下案情和法院的判决书,也很同情吴家的遭遇,也很惋惜一个创业80后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是违法就是违法,
1.不管自己公司经营情况,借钱再借钱.请问同情吴英的,我也打算开公司,你们借我个几百万,我还不起别起诉我.这样可能吗?创业是好的,但是别好高骛远,夜郎自大,做一些不切合实际的事情.如果社会人人都这样.还是什么社会?
2.我就想批评一下吴爸,女儿走到今天,你就真的完全没有责任吗?扪心自问,吴英真的没有错吗?还是你煽动群众想抗法?
3.本案判死缓已经是法治的进步,要是换在二十年前,肯定死刑无疑.
4.本案充斥着多人非法融资,高利贷,涉案金额巨大等等问题,并不是民众想的那么简单.反对判决的,未详细研究法院判决书最好先研究再来回复.下面贴部判决书


1楼2018-03-30 10:03回复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集资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至成立本色集团有限公司前,被告人吴英已实际负债已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为了继续集资,被告人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玲玲的证言,证明吴英成立本色集团公司时叫其去签过名,但当时不知道是成立公司注册的,不知道其是股东,也没有出资的事实。
      2、证人徐玉兰的证言及东阳市人民法院(200g)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其于2005年8月15日出资100万元与吴英共同开办了千足堂义乌分店.吴英从2005年开始就向其借钱,在自己的钱借完后,吴英又叫其到别人那里帮她借钱,说只要有钱借来就是了。其为了能收回借给吴英的钱,只能帮吴英不停的借钱.徐玉兰因帮助吴英从棱志其,陈华等14人处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760万元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等事买。
      3、证人俞亚素的证言及借条二张在卷,证明其于2005年3月开始应吴英要求投资给吴英。2006年9月18日吴英出具给其1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1年,利润为200万,到期归还300万。11月5日出具900万的借条一张,注明投资期限为三个月,投资利润为900万,到期归还1800万的事实。
      4、证人唐雅琴的证言,证明听俞亚素说投资吴英公司有30%的利润,其于2005年3、4月份通过银行先后借给吴英740万元等事实。
      5、证人夏瑶琴的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3、4月份开始借钱给吴英,一共借了500万元等事实.
      6、证人竺航飞的证言,证明2005年3、4月份其出资30万与俞亚素等人一起借钱给吴英。借钱时吴英在东阳的千足堂还在装修,没有开业。2006年10月底,吴英又打电话给其,说她的集团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叫其再去投资,其与俞亚素等人到东阳,看到本色集团下面有许多公司,都办得比较好,回来后就把吴英归还的60万再向亲戚借了40万,共100万交给俞亚紊,由俞亚素一起将钱汇给吴英。此前,吴英讲是投资一年,回报率100%等事实;
      


    4楼2018-03-3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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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03: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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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证人应丰义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听朋友俞德行介绍,说投资到东阳本色集团能赚钱,回报率又较高,于是与葛保国等人到东阳本色集团进行了考察,当时大家都认为比较好,于是决定筹资投放本色集团。其个人投入200万,不参加经营活动,只管资金投入分红,约定投资期限一年,分红100%。投资协议是由俞亚素统一写的,其是通过俞亚素将款交给吴英的等事实。
        8、证人葛保国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吴英叫其与俞亚素等人合伙投资,一起开发商铺、地皮等。其到东阳去考察了她的公司,看到规模较大,都比较相信她。于是大家分别筹钱投资到吴英的公司,其个人投入120万,统一交给俞亚素再给吴英,约定不参与经营,只管投资分红,期限一年,分红100%等事实。
        9、证人周海江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底,吴英同其说本色集团如何好,让其投点钱进去,一年的回报率是30%,期限一年。其就通过岳母俞亚素借给呈英100万元等事实。
        10、证人赵国夫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的时候,吴英说投资到她那里,一季度30%分红,过了几天,其将45万元投资给吴英等事实。
        11、证人周巧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6月份到本色公司当出纳,吴英有资金进来,一般会先打电话或当面告诉其,义乌本票是对公户头的,其就存入义乌公司对公户头,本票是私人户头的,就转入吴英开在义乌银行的私人卡内,有时资金直接打入吴英在东阳的卡上。打入卡内的资金从何而来不知道,吴英称是以前借给别人还回来的钱等事实。
        12、证人方鸿的证言,证明其到本色集团有限公司上班,吴英承诺年薪200万元。吴英让其到湖北荆门,准备收购荆门大酒店和京都大酒店,但当地市政府没有拍卖。吴英在荆门开办了荆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豪景花园买了十间街面房和十几个套间,在紫竹苑买了二三个套间,花了1000来万。信义公司开出后没有正常营业过,刘军在那里负责,刘军说有生意吴英也不做。其回东阳后,吴英任命其为总经理,基本上也没做什么事,插不了手,只收购博大世纪花园55%股份,签合同时一起去。买家纺送彩电的事是亏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不清楚等事实。
        13、证人金华芳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被吴英任命为本色集团董事长助理兼人事部监察总监,但平时没什么事做。吴英投资的都是亏本生意,其问吴英钱哪来的,吴英说以前借给别人还回来的等事实。
        14、证人杜沈阳的证言,证明其是吴英的专职驾驶员,其曾帮吴英送、拿本票、汇票给骆华梅、林卫平、胡英萍等人。吴英还曾叫其把一些首饰送给一个姓陈的老板等事实。
        15.证人吴吉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份到本色公司任财务总监,后任副总经理。其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公司和集团的注册工作上。公司没多少营业收入,进入公司的钱主要是银行电汇、汇票、本票或吴英私人卡转帐,每笔数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不等。可看出资金大多是义乌来的。是什么钱吴英不肯多说,有时讲伙伴借去还回来,有时说亲戚朋友处借来周转。加06年8—9月前其兼公司财务总监,那时公司还没有营业额,后来财务情况其就不是很清楚。公司所有注册手续都是其经手的,本色商贸公司先增资到5000万,增加的4500万是从吴英的私人卡里划到公司帐上。公司股份里吴玲玲有10%股份,其实都是吴英的钱,吴玲玲只是挂名等事实。
        16、证人刘安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4月份到本色公司当保安部长。本色集团除了酒店经营尚可外,其他的都亏本的等事实。


      5楼2018-03-3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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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证人蒋辛幸的证言,证实吴英成立的公司,资金都是吴英一人筹集的等事实。
          18、工商登记材料在卷,证实吴英开办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19、被告人吴英供述,供认在2005年上半年开始,以投资的名义向俞亚素借款有1400-1500万元,向唐雅琴、夏瑶琴借款各有五、六百万元,向竺航飞、葛保国等人借款都是几十万元。借钱是其让俞亚素去借的,其同俞亚素讲,如果她有亲戚朋友可以投资给其,可以拿分红,俞亚素就介绍其认识了唐雅琴等人,后来自己也和唐雅琴等人见面确认借款数额。当时向俞亚素等人借钱时没有进行过投资,只是做过超市,但没有赚钱。用于支付分红的钱是还俞亚素钱的时候,可以从毛夏娣那里借钱,就用这笔钱去还俞亚素的钱,再后来俞亚素有时不拿回本金只拿利息,又可以用俞亚素的钱去还毛夏娣的钱,也就是用后面借的钱去还前面那一个人的钱。向俞亚素等人借钱都有分红协议,一般都是按季度写的,一个季度分红分别为30%、60%、80%都有。2004年及2005年初从俞亚素、夏瑶琴等人处借来的钱主要用于购买。挂靠义乌毛剑虹公司的十辆依兰特小车,大概要一百三、四十万,还用于西街喜来登KTV开业一百多万,十字街千足堂要二、三百万。公司成立前没有进行过可行性研究,公司成立了投资部,但该部门一直没有招到人。公司没有盈利,但自己认为,将公司建成连锁企业,收取加盟费,总会盈利的,会成功的,没有想到会失败。公司成立之前,都是以做生意欠钞票的名义向别人借的。公司成立之后,大多是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借的。公司其实是其个人的公司,吴玲玲只是挂名,什么事都是自己说了算,借给其个人和借给公司没有区别,钱都要其去还,其也分不清是公司还是个人。以前其认为公司是个人的,钱又是其去借的,就说是以个人名义借的。本色公司成立之后,所借的钱有些打入公司账号,有些打入私人户头,一般对方是公司,其也是公司账号,对方是私人,其也用私人账号,打入公司账号的,应该入过公司财务。还本付息也看对方的要求。借钱的名义是个人还是公司也看借钱人的要求,他们要其怎么写其就怎么写。走到今天最主要是借款的利息太高,经营公司不善造成。公司暂时没有赢利,目前只能靠这个人的钱去还另外一个人的钱。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从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份,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注册需要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处非法集资人民币47241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吴英已归还本金人民币985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821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2565万元。


        6楼2018-03-3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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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的是,她被抓的时候,除去欠款,还有多少资产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03-3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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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那乐视网呢,投资者的亏损怎么办


            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8-04-02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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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干涉正常经营,控制人身自由导致无法还贷款,银行光速冻结资产,然后各种判,这是我当年从媒体上看到的经过。有些记不清了,现在你说这个不可笑吗?如果问心无愧,那就把当时的情况还原,别盯着吴英一个人,把当时参与的人全亮出来,包括低价拍卖的那些受益人,他们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吴英进去谁受益了,哪个领导给的指示,等等都列出来,校园埋尸案都能沉冤得雪,有什么不可以的?直面错误、解决问题,继续前进,才能继往开来的走下去。


              IP属地:辽宁11楼2020-01-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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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有罪,不然很多人没法收场。


                IP属地:浙江12楼2021-04-1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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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03: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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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买房的时候,别找人借钱,小心没借你钱的人告你非法集资。。。


                  IP属地:浙江13楼2021-08-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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