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流程、提速增效
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优化流程、提速增效、提升服务。
1.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要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业务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给予扣减贷款手续费、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等处罚。
3.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采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4.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牵头,在当地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5.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二、加强监管、优化流程
1.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2.取消备案楼盘封顶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楼盘准入后,应在1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手续。
依据鲁建金函〔2018〕2号文件和《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取消《关于严控资金风险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济住字〔2016〕39号)中关于“申请备案楼盘主体封顶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的限制。
3.严格网签系统准入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信息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三、广泛宣传、强化整治
1.广泛开展宣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牵头,对本通知涉及惠民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文件精神贯彻到每一个开发企业,传达到每一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成立工作组,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将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情况报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5.各级成立“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及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报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建开发与房屋征收科。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2018年3月9日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流程、提速增效
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优化流程、提速增效、提升服务。
1.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要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业务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给予扣减贷款手续费、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等处罚。
3.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采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4.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牵头,在当地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5.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二、加强监管、优化流程
1.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2.取消备案楼盘封顶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楼盘准入后,应在1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手续。
依据鲁建金函〔2018〕2号文件和《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取消《关于严控资金风险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济住字〔2016〕39号)中关于“申请备案楼盘主体封顶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的限制。
3.严格网签系统准入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信息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三、广泛宣传、强化整治
1.广泛开展宣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牵头,对本通知涉及惠民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文件精神贯彻到每一个开发企业,传达到每一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成立工作组,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将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情况报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5.各级成立“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及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2018年3月23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报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建开发与房屋征收科。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