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桃,女,1994年出生,一直以来跟本人说的是江西吉安市永丰县人。(3月11号到本人永丰县工业园派出所报案查询,结果是在永丰没有查询到此人)原来的移动手机号是15079680797,本人到营业厅查询,身份信息是宋某某,2016年七八月的时候在吉安市办的。本人与其认识是在9月份。后来用的联通手机号13097221715,此号是本人2017年4月9号下午在吉安市一家手机店买完手机办的联通卡,办卡的时候本人没有看到其身份证信息,但是只要营业厅工作人员没有错的话,可以断定这张联通卡是用她本人的身份证办的卡,本人到营业厅查询,此卡留的信息是*希桃。根据本人银行卡转账留的信息陈希桃,可以断定此人姓名叫陈希桃,这个没有错,如果派出所的查询没有出错的话,那此人应该不是江西人。
陈氏与我联系的微信号:win1994710 另微信号:forkgdgss66,此人据说是其母亲。她妈妈平时基本不说话。
陈某可以确定的信息:联通手机号:13097221715 陈希桃
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2110000818327 开户名:陈希桃
那个所谓的她妈妈是在2017年4月份一天傍晚,我给陈氏拿个东西的时候,然后我们3个人一起去吃饭,然后晚上一起去吃饭,加了她妈妈的微信,在路上我问陈氏那个女人是她妈妈吗?陈氏回答是,陈氏回答的时候那个女人当时也没有说什么。所以给我的信号就是她妈妈。从当天晚上的谈话中给我就没有过多去想。然后还加了那个女人的微信。后来被骗之后那个女人说不是她妈妈,说跟陈氏不熟。她妈妈的微信上有个微店,微店名叫:星之梦。微店留的信息有:
Qq:563913149 微信:w563913149 微信:forkgdgss66
以恋爱或者婚姻为手段骗取本人钱财总共大约5万元。
因为见过她妈妈,我对陈氏更加信任,后来在买东西或者给钱的时候就没有多想了。
在名义上交往一年多以来,以需要买衣服、治病、过年红包、各种节日红包为由骗取钱财3万元以上。今年过年之前骗取最后一笔大金额钱财之后(过年前的2018年2月9号给其在吉安市在给其家里买年货、衣服、给父母红包、给爷爷红包、情人节红包、春节红包为由总共骗取钱财大约5千元左右),钱物骗取到手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之前约定好的初四初五回家见家长,之后以各种不合适为理由强行要求分手。
本人最后一次与见面是2月9号在吉安市为其买年货并给与其家人过年红包(都是微信转账或者本人支付宝转其银行卡),与2月10号之后分开各回各家之后我们都是微信联系。
原本与陈某确定今年过年初四初五回家见家长确实婚姻事宜,然而到了时间,以各种借口推脱延迟直至拒绝,最后在微信中说不合适要分手。原本本人多次提出要求去其家里见父母商定事宜,然陈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过年之前因为陈某需要本人为其买年货衣服 给家里人红包,所以提出初三初四左右来本人家里见本人家长,然而时间快到了的时候,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最后以不合适为由强行分手。
本人回顾之前的种种迹象,本人发现是遇上了恋爱婚姻诈骗。本人怀疑,陈某与本人名义上的交往期间,利用同样的手段在诈骗别人。
与陈某名义上交往一年半以来,(大约2016年10月份在吉安市区认识陈某)陈某从未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布自己男朋友的事实,从来没有发过相关的照片,想与其合影,也因为其不愿而我们两人之间从来没有合过影,什么公开的场合也不带本人,本人表示于2017年5月带她见亲戚,她也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本人感觉陈某是有什么隐情,4月9号下午14点左右为她在吉安市人民广场周围一家卖vivo的手机店买完手机,因为需要办一张联通的电话卡,需要用到身份证,她也是躲着不让本人看到其身份证信息,本人怀疑其在有意隐瞒自己的家庭信息,但是当时也没有多问多想。期间本人亦提出要求去其家里见她的家长确定事宜,然而陈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脱。其不让本人,本人也从来没有看过其手机等隐私物品。
交往期间,陈氏从来没有为本人支出过任何东西。
我们从来没有住在过一起,最后一次一起住在宾馆,也是唯一一次住过一起。(可以与吉安市华侨国际酒店确定)是2月9号在吉安市为其买完年货之后一起在吉安市华侨国际酒店开的房间,陈某表示一直都是一个人睡的,所以要求开双人床,本人亦尊重其选择,两人分开睡,可以与酒店核实,是采用本人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的。交往期间,大多数时候都是陈某来找我,均是以各种理由买东西或者要钱,除了在本人没有工作的情况下,本人基本都给其买东西或者直接给钱。以上种种事例表明:在名义上的恋爱期间本人对陈某的生活工作基本没有任何干涉,唯一要求的是2018年过年的时候回家见父母商定婚姻事宜。
我们在“交往”期间,陈某几乎每次找本人都是以各种理由要钱或者为其买东西的,本人期间也怀疑过其动机,于是2017年5月份采取对其不理睬的态度,期间5月份到9月份我们基本不联系状态。10月份陈某又来找我,本人见她态度良好,我们在微信上再次复合之后,本人以为陈某是真心愿意和本人交往,于是商定2018年过年回家见家长确定事宜,本人因为不想陪其逛街,假说去了深圳工作,实则在永丰县找了一份工作,陈某的家在永丰县。这样一来,若陈某真心与本人交往,则方便以后工作生活。2017年5月份分开之后,直到2018年2月9日,期间我们没有见过面,再次复合是在微信上于10月份复合的。
交往期间,陈某刚开始在吉安市区工作,租房在吉安市区住,本人在吉安市城北工业园2期上班,也住在公司,平时基本上很少在一起,大部分都是陈某要求逛街为其买东西。本人从不干涉其生活工作,陈某生活工作细节亦不向本人述说。本人向来尊重她。陈某也从来没有给本人买过任何东西,今年年后本人发现上当之后,发现陈某没有投入一丝感情,每次找我都是要求买东西或者给钱,基本不和我怎么聊其他事情,比如生活工作家庭的事情很少聊,更不允许本人与其合影,要求去其家里见家长更是拖延拒绝。也没有在其朋友圈公布我这一男朋友的事实。实则以恋爱为手段进行钱财诈骗。
本人每次在给陈某钱财的时候,想着到时候去陈某的家里见家长的时候反正要给他家彩礼钱的,现在给她花了也就算彩礼钱吧。所以也没有多想陈某是以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
陈某原来的手机号是15079680797 后来于4月9号下午14点13分 在吉安市为其购买一部价值3298元的手机之后办理了一张联通卡 手机号是 13097221715 可以查询办卡时间与本人银行卡转账时间 这个手机亦是陈某现在所用的手机 (本人农业银行尾号为9070付的款)
在4月8号下午本人为其买了一部3498元vivo的手机,(本人用建设银行信用卡付的款)但是其当天晚上就丢失,于是4月9号本人又为其买了一部价值3298元的手机(本人用农业银行卡为其付的款)。之前每次逛街都为其买各种东西价值1-2千元左右。手机都是在吉安市区步行街买的。
陈希桃建设--银-行--卡:6217002110000818327
5
以下是本人在微信上为其买的衣服部分截图:
本人给陈某的部分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