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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拟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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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开放又有新进展。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外资保险经纪写入,提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分析人士表示,外资保险经纪经营范围的放开,有助于加强国内保险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提高保险服务的水平。
2006年1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明确,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同时,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中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资产规模须超过2亿美元。据介绍,目前中资保险经纪公司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营业范围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营业对象的限制。其中,中资保险经纪主要是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外资保险经纪主要经营大型商业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
业内专家指出,国内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将使在国内的投保人有机会获得国际领先的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从这个角度看,允许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实现中外资保险机构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服务能力。
本文源自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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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8-03-14 22: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