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架码:10XXXX)与欧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架码:K0XXXX)并排由大山江往覃榜方向行驶,16时26分,当车行至325国道359KM+660M处(吴川市大山江那孔路段)时,两车互相刮擦倒地,两车倒地后再碰撞陈某停放在路边的桂KK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造成曹某、欧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如下:曹某、欧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并排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吴川交警提示大家:驾车请文明驾驶,切勿危险驾驶!




事故形成原因如下:曹某、欧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并排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吴川交警提示大家:驾车请文明驾驶,切勿危险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