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可作为电信服务提供商是有处分权人,他对我的认可,相当于【一物二卖】或【一物二租】。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而表明合同有效。我就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电信资源,具备民法上物权的特征,该手机号码,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益物权法106条规定,我基于善于取得原则获得该手机号码的物权。我既然拥有该号码并使用。已与电信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我没有先行违约的情况下,电信公司木经我同意擅自停止服务,将我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过户给他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电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